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石油成品油经营企业 油库现场摸底核查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商办运函〔2015〕第96号
  • 【发文机关】商办运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15年3月19日
  • 【法规类别】工作通知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5年3月19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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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 部门:

  为充分掌握石油成品油经营企业油库实际情况,加强对石油 流通行业规范管理,促进石油流通行业健康发展,商务部定于 2015年4月至6月,对全国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进行油库 现场摸底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目的

  通过全面、深入的油库现场核查,全面掌握石油成品油批发、 仓储企业油库设施现状,为加强事后监管和制订“十三五”仓储行 业发展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二、核查范围

  核查工作可结合原油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工作一并进行。核 查范围包括所有具有成品油批发、仓储和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质 的企业。

  三、时间安排

  4月1曰至6月30曰。

  四、核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四种方式:一是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当地油 库逐一现场核查。二是部分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交叉检查。三是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抽查范围覆盖所 有行政区域和所有制形式。四是商务部适时组织对部分省(区、 市)进行督查。

  五、核查内容

  (一)现场核查油库产权归属、地理位置、库容量、油罐个数,核 实是否符合油库布局规划。

  (二)查验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 护、气象、质监等部门核发的油库及配套设施等相关证件原件,无 原件的证件要重点查验并说明情况。

  (三)对于在2007年1月1日后通过购买其他企业油库取得 资质的企业,要重点查验购买协议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公证机构、 中介组织出具的油库买卖、转让证明文件原件。

  六、有关要求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核查工作,省级商务 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制订核查方案,成立核查小组,细化分 工,组织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落实责任。

  (二)核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中央关于廉洁从

  政的有关要求。

  (三)核查过程中,对于不拥有油库或油库不满足规定条件的 企业,要分析原因,有区别的提出处理意见;对于弄虚作假、不实申 报的企业,要提出处理意见。

  (四)核查过程中,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如实填写石油成品油 批发仓储企业信息表(见附件)。核查结束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 要及时总结核查情况,包括本次核查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处理意 见等内容。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2015年7月中旬前,将总结报 告及企业信息表报商务部。

  联系人:市场运行司         傅铭/李志鹏
  电话:010 -85093850/85093852
  传真:010—85093852
  邮 箱:fuming@mofcom.gov.cn

  附件: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信息表

商务部办公厅
201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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