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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的通知

  • 【法规文号】税委会〔2015〕第3号
  • 【发文机关】税委会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5年4月14日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5年4月14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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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具体如下:

  一、取消钢铁颗粒粉末、稀土、钨、钼等产品的出口关税。

  二、对铝加工材等产品出口实施零税率

  三、以上调整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以上调整详见附件。

  附件:出口关税调整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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