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教〔2015〕第15号
  • 【发文机关】财教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5年4月15日
  • 【法规类别】教科文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5年4月15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央财政科技资金管理有关要求,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2〕6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财政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5年4月15日

  附件: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国家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规定,用于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金需求和国家财力可能,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法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一般实行定额补助资助方式。对于重大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等研究目标明确,资金需求量较大,资金应当按项目实际需要予以保障的项目,实行成本补偿资助方式。

  第二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八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九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劳务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依托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是指依托单位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十一条  结合不同学科特点,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三)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0%。

  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间接费用核定应当与依托单位信用等级挂钩,具体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由依托单位统一管理使用。依托单位应当制定间接费用的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 结合一线科研人员的实绩,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依托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应当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应当按照从各种不同渠道获得的资金总额填列。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资金以及从依托单位和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项目需求,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编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对仪器设备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原则上不得购置,确有必要购置的,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合作研究经费应当对合作研究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第十四条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其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和合作研究单位参与者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报资金预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汇总编制。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的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十六条 对于实行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项目和资金预算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并参考同类项目平均资助强度确定项目资助额度。

  对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第三方对项目资金预算进行专项评审,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确定预算。

  第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资助额度,按规定调整项目预算,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核准。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支付给依托单位。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和合同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并加强对转拨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核准的项目预算。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批。

  实行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预算调整情况应当在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中予以说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预算调整情况应当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经依托单位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批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对预算总额进行调整的;

  (二)同一项目课题之间资金需要调整的。

  第二十一条  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

  (三)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二十四条 对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项目中期评估时,由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财务检查或评估。财务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的参与者应当分别编报项目资金决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其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项目资金决算,并签署意见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六条 对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在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资金决算进行审计认证后,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财务验收。

  第二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当按年度编制本单位项目资金年度收支报告,全面反映项目资金年度收支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及取得的绩效等。年度收支报告于下一年度3月1日前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八条 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并且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依托单位统筹安排,专门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未通过结题验收和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或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应当在验收结论下达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验收后如需继续使用结余资金,可以向依托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其结余资金应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因故被依法撤销的项目,已拨付的资金应当全部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因特殊情况退回资金确有困难的,应当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核准。

  第三十条  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依托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项目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依托单位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国家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检查与监督。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报告。

  第三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托单位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制度,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依托单位应当承诺依法履行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自然科学基金委对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资金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对依托单位信用评级、绩效考评和对项目负责人绩效考评以及连续资助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信息公开机制。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及时公开非涉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资金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结余资金和间接费用使用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项目资金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有权检举或者控告。

  第三十七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不按时报送年度收支报告、不按时编报项目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资金的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预算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5日起施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2002年6月颁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2〕65号)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2〕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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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007 在 2016年3月24日 发表
原文引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情况答记者问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促进我国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近日,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联合修订发布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资金管理办法》的各项条款,财政部教科文司、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财务局有关负责同志就修订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修订《资金管理办法》的背景。

  答:近年来,国家财政对自然科学基金投入大幅增长,从2002年19.7亿元增加到2014年194亿元,年均增长率达21%。科学基金项目资助强度稳步提高,资助格局不断调整优化,形成了由研究项目系列、人才项目系列和环境条件项目系列三大资助格局,作为资助主体的面上项目平均资助强度由2002年19.9万元/项提高到2014年79.57万元/项,较大地改善了基础研究的资助环境。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2〕64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2〕65号)自2002年颁布以来,对于规范项目资金管理,保障项目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自然科学基金面临的外部环境变化以及国家财政科技资金管理的新要求,原办法亟需修订完善:

  一是近年来,项目依托单位开展研究的条件和环境发生了较大的改变,原办法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科研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要求,主要涉及预算调整程序、劳务费比例以及对依托单位管理成本补偿等方面,在科技界有着较大的改革呼声。

  二是2007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颁布,从立法上进一步明确了财政部门、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职责,为进一步做好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2011年《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以下简称434号文),对完善科技资金管理制度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2014年《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以下简称国务院11号文)和《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以下简称国务院64号文),对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科研资金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因此,修订《资金管理办法》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执行国务院11号文等科研资金管理文件的具体措施。《资金管理办法》是未来指导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的重要制度。

  问:修订《资金管理办法》的原则是什么?

  答:《资金管理办法》的修订遵循了以下三条重要原则:

  第一,遵循基础研究活动规律,保障科学家探索自由。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自然科学基金的战略定位是:支持基础研究,坚持自由探索,发挥导向作用。基础研究涉及学科范围广泛,注重原始创新,研究具有较强的探索性和不确定性。《资金管理办法》首先要符合基础研究的活动规律。

  第二,遵循财政预算管理总体要求,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自然科学基金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管理上要体现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的要求。

  第三,遵循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特点。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量大面广,评审时间有限,评审工作需要统筹考虑;资助项目数量多,多数体量小;项目类型多,资助强度差异大,因此,《资金管理办法》应具有普适性。自然科学基金委与项目依托单位没有隶属关系;依托单位因性质、规模和地域不同,管理方式存在差异,所以《资金管理办法》有些规定应比较原则,将结合依托单位情况进行细化。

  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答:新修订的《资金管理办法》分为总则、项目资金开支范围、预算的编制与审批、预算执行与决算、监督检查及附则共六章三十九条,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将《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2〕64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2〕65号)合并修订为《资金管理办法》,适用于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所有项目。目前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基础科学人才培养项目(除延续项目外)已经取消,剩下的青年项目、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等项目都适用于《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进一步完善了项目资助方式。现阶段,对于占基金资助体量较大的面上项目和青年基金等多数项目类型,由于申请量大,自由探索性强,继续采取定额补助的资助方式以便于管理;对于重大项目和重大科研仪器研制专项两类项目,由于研究目标明确,资金需求量较大,采取成本补偿的资助方式,更能够据实反映不同学科、类型科研项目的实际需求。

  第三,建立了项目间接成本补偿机制。《资金管理办法》引入了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将项目资金按照直接费用、间接费用进行了划分。这一做法符合科研活动规律,体现了科学化管理的要求。通过提取一定比例的间接费用,补偿依托单位的管理成本,有利于促进科研机构的良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强调依托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四,扩大了劳务费的开支范围,并取消了比例限制。根据国务院11号文有关规定,《资金管理办法》扩大了劳务费的开支范围,一是在研究生、博士后等人员基础上,增加了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临时聘用人员;二是将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开支范围。同时,《资金管理办法》取消了劳务费比例限制。

  第五,进一步完善了结余资金的管理。项目通过结题验收且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依托单位统筹安排,专门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对于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或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应当在验收结论下达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此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验收后如需继续使用结余资金,可以向依托单位提出申请。

  第六,进一步下放了预算调整权限。由于基础研究的探索性和不确定性,《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下放了部分预算调整权限。将原全部预算调整事项均需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调整为: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由依托单位审批。

  第七,进一步加强了经费监管。《资金管理办法》根据财政财务管理以及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了经费监管。主要包括:一是明确了财政部门、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职责,强调了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二是对于部分资金支出提出了实行“公务卡”结算的要求,减少现金支出,实现“痕迹”管理;三是进一步明确规定了资金使用中不得开支的内容;四是对于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增加财务中期检查和验收的环节。

  问:实施项目间接成本补偿机制有什么考虑?

  答:《资金管理办法》将项目资金分为间接费用和直接费用。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依托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新修订的《资金管理办法》开始实施间接成本补偿机制,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落实国家政策要求。国务院11号文、434号文等文件,对科研支出实行间接费用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修订《资金管理办法》遵循了以上文件对间接费用的相关要求。

  第二,与国际惯例接轨。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很早就实行了间接费用政策。一般来说,NSF会通过与各个高校进行谈判,来确定间接经费在整个资助经费中所占的比例。通常,谈判学校科研水平越高,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越高,间接经费所占比例就会相对较高。结合我国科研管理实际,我们对间接费用制定了统一的上限比例,同时要求间接费用的核定要和依托单位的管理状况、信用等级挂钩,以促进依托单位履职尽责,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为科学基金项目的组织实施提供有效的保障。

  第三,满足科研的实际需要。原办法中对依托单位的管理成本补助只占项目经费总额的5%,与实际需求相差较大。广大科研工作者难以从项目中获得创新激励。新办法以间接费用形式提高了对依托单位的管理成本补偿,以绩效支出形式提供了对科研工作者的激励。

  问:《资金管理办法》对合作研究有什么规定?

  答:项目组成员中有除依托单位以外的人员,该人员所在单位视为项目的合作研究单位。其中,如需要向合作研究单位转拨经费的,依托单位应与该合作研究单位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并在以下方面遵循相关规定:

  第一,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和合作研究单位参与者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报资金预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汇总编制。

  第二,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应及时按预算和合同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并加强对转拨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的参与者应当分别编报项目资金决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问:《资金管理办法》还有哪些新的管理举措?

  答:一方面,《资金管理办法》适度放开了项目资金使用的条件限制;另一方面,《资金管理办法》也加强了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出台了一系列新的举措,包括:

  第一,要求建立符合自然科学基金特点的绩效管理制度和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要求建立项目资金管理承诺机制。依托单位应当承诺依法履行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要求建立项目资金管理信用机制。自然科学基金委对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资金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对依托单位信用评级、绩效考评和对项目负责人绩效考评以及连续资助的依据。

  第四,要求建立项目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及时公开非涉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依托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资金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结余资金和间接费用使用等情况。

  第五,要求依托单位应当按年度编制本单位项目资金年度收支报告,全面反映项目资金年度收支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及取得的绩效等,并于下一年度3月1日前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问:下一步,将如何贯彻落实《资金管理办法》?

  答:新修订的《资金管理办法》有许多新的变化和管理举措,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的改革。《资金管理办法》发布后,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将协作配合,共同努力推进以下工作:

  一是抓好重点关键任务的落实。根据国家科技计划改革的整体要求和《资金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积极推进改革,抓好间接费用政策落实、依托单位信用评价体系、项目资金信息公开机制等重点工作。二是加强宣传培训,做好政策解读。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将尽快启动全国范围内的宣传培训工作,统一培训材料,统一解释口径,确保依托单位和广大科研人员尽快熟悉政策、理解政策、用好政策。三是及时了解《资金管理办法》发布后各方的反应,认真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执行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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