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

  •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 28 号
  •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5年4月30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5年4月30日
关联知识

1.根据《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此文件附件1至附件3同时废止。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此法规废止。

  为规范纳税申报,维护纳税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和有关规定,现将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有关申报表予以发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附件7、附件8和附件9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2.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3.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4.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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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007 在 2016年3月24日 发表
原文引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的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发布的目的

  一是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做到有效衔接。《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发布后,个人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计税规定更加科学、合理,但相关纳税申报表却因发布时间较早,与之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可能导致纳税人难以准确把握有关项目的填报口径。为此,我们按《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中相关的申报表进行了调整,做到两者之间口径一致。

  二是方便纳税人办理减免税事项申报。此前,由各地根据情况自行制定减免税相关报表,导致地区间的减免税申报存在较大差异,在一定程度上给纳税人理解和填报造成了不便。此次,《公告》同时发布了《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统一了填报格式,并尽可能简化了减免税的申报内容,规范了申报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相关减免税事宜提供了方便。

  二、申报表的主要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该表主要用于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月度(季度)纳税申报。与此前相比,此次申报表修改将按当期数填报的方式调整为按当年累计数填报的方式,使得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与生产经营状况更加匹配,并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纳税人年终另行办理多退少补事宜的不便。

  (二)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该表主要用于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年度汇算清缴。主要在原申报表基础上,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填报事项进行了重新梳理和统一规范,使两者更加衔接。

  (三)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该表主要用于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主要对该表的名称进行了规范和调整。

  (四)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该表主要用于存在减免税情形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减免税的具体情况。通常,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只需勾选减免项目并填写减免金额,扣缴义务人还需进一步填报减免税明细信息。

解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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