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3号(关于公布2015年7月1日起港澳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 【法规文号】总署公告〔2015〕第23号
  • 【发文机关】总署公告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5年6月1日
  • 【法规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5年6月1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定了《2015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5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

  《2015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5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2015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2.2015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海关总署
  201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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