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 【法规文号】农办财〔2015〕第6号
  • 【发文机关】农办财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5年1月27日
  • 【法规类别】农业综合开发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5年1月27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为确保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开、规范、廉洁实施,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益,加快农机化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粮棉油糖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在总结近年经验和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创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制定了《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5年1月27日

  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通过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切实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实施中,要注重突出重点,加快推进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注重改革完善,优化制度设计,体现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稳定性;注重规范实施,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注重市场化原则,通过市场机制发挥补贴政策对农机化发展的引导作用,推进补贴产品供需双方市场化对接,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促进农机科技进步。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范围内实施。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下同)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购机需求意向(各地摸底调查取得)、绩效管理考核等因素和中央财政预算资金安排情况,确定补贴资金规模。

  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参照上述要求,科学合理确定本辖区内市、县资金规模。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农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省属管理体制的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安徽、河南、江西、湖北、广西、海南、云南、陕西、甘肃、宁夏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垦区农场和海拉尔、大兴安岭垦区农场补贴资金规模、补贴农场名单及资金分配额度由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农垦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确定,纳入各省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其他市、县属的地方垦区农场的农机购置补贴纳入所在县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纳入《全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实施规划》的省份可结合实际,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安排补助资金(不超过补贴资金总量的15%)用于在适宜地区实行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具体操作办法参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3〕98号)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农机大户、农机合作社等农机服务组织承担作业补助任务,开展跨区深松整地作业等社会化服务。

  在河北、山西、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陕西、甘肃、新疆、宁波、青岛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具体操作办法参照《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2〕133号)执行。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对试点省份实施情况开展检查评价,视情况按年度对试点省份进行适当调整。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按照“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目标要求,中央财政资金重点补贴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所需机具,兼顾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发展所需机具,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着力提升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1大类43个小类137个品目(详见附件1)。

  各省应根据农业生产实际,在137个品目中,选择部分品目作为本省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范围;并要根据当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需要和补贴资金规模,选择部分关键环节机具实行敞开补贴。

  粮食主产省(区)要选择粮食生产关键环节急需的部分机具品目敞开补贴,主要包括深松机、免耕播种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喷粉机、动力(喷杆式、风送式)喷雾机、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半喂入联合收割机、玉米收获机、薯类收获机、秸秆粉碎还田机、粮食烘干机、大中型轮式拖拉机等。棉花、油料、糖料作物主产省(区)要对棉花收获机、甘蔗种植机、甘蔗收获机、油菜籽收获机、花生收获机等机具品目敞开补贴。

  有条件的省份,围绕主导产业,按照补贴资金规模与购机需求量匹配较一致的原则,选择机具品目试行全部敞开补贴。

  其他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地方自定。

  为引导和鼓励农机生产企业加强研发创新,选择若干省份开展农机新产品中央财政资金购置补贴试点。新产品补贴试点,要突出当地粮棉油糖等主要产业发展和农机化新技术推广的需要,进行科学论证、集体研究决策,确保技术先进和风险可控。具体办法可由试点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鼓励开展大型农机金融租赁试点和创新农机信贷服务,多渠道、多形式支持农民购机、用机。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除新产品补贴试点外,补贴机具应是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继续选择个别省份开展补贴产品市场化改革试点,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除被明确取消补贴资格的或不符合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外,符合条件的购机者购置的农机产品,均可申请补贴。

  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为防止出现同类机具在不同省(区、市)补贴额差距过大,通用类机具最高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发布。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农机产品市场售价情况进行测算,在不高于最高补贴额的基础上,负责确定本省通用类农机产品的补贴额。

  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非通用类机具分类分档办法并确定补贴额。对于部分涉及多省需求的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额可由相关省协商确定。

  一般农机每档次产品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该档产品上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40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60万元。

  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和小麦联合收割机分别补贴。

  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可自主决定补贴额的下调幅度。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可适时调低此档机具补贴额。各省要向社会公布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补贴额一览表式样见附件2)和补贴额调整情况。涉及中央资金补贴的通用类机具补贴额调整的,须及时抄报农业部,农业部可视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

  四、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企业公布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

  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可优先补贴。

  对每一类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台(套)数或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应设置上限,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名单,该类企业及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则上,补贴对象应到当地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办理所有补贴手续。要逐步使补贴政策实施操作过程与农机产品经销企业脱钩,过渡期3年。

  补贴对象可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五、补贴操作及资金兑付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式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制定。

  获得农机购置补贴须由购机者提出申请,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审核确定。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按时限向财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财政部门按时限组织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具体时限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

  地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补贴投诉调查处理和督办等工作。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使用和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确定。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加强资金监管,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要通过政策实施,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农机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同时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提高制造水平。要因地制宜制定和实施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坚持行之有效的经验,创新改革工作措施,有重点、分阶段实现政策目标。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对补贴额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机具要重点核实,具体程序和要求由各省确定。提倡补贴对象先购机再申请补贴,鼓励县乡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

  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网络化,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部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对购置实行牌证照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照。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

  要加强对基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层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要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等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

  省级和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组织农机试验鉴定机构按照“谁鉴定、谁公开”的原则,公开补贴机具的推广鉴定证书、鉴定检验结果等信息。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格式见附件3)及落实情况在当地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对违规现象和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布。

  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省、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及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建议,可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要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同时,要将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的处理情况报农业部。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七、方案与总结报送

  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省补贴实施方案或实施指导意见(含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印发执行并抄报农业部、财政部。

  开展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补贴产品市场化改革试点的省份,试点方案须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每年12月31日前,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财政部。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总结报告须按有关规定单独报送。

  附件:

  1.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   省(区、市、兵团、农垦)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3.   年度   县(市、旗、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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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007 在 2016年3月24日 发表
原文引用:
两部门就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答问

  农业部、财政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1号文件精神,针对当前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深入组织开展调研,广泛征求了农民、企业、基层干部和各级农机、财政等部门意见。在总结近年经验和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创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今年1月27日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详细了解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情况,近日记者专题采访了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负责人。

  记者: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如何?

  答:2014年,中央财政共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237.548亿元,比上年增加20亿元,总体实施规范高效。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推动下,农业生产急需的主要农机装备保有量保持快速增长,机械化作业面积持续扩大,为实现粮食生产“十一连增”、农民增收“十一连快”提供了有力的装备技术支撑。

  一是推动农机总量持续增长,进一步优化了农机装备结构和布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持续调动农民购机积极性,全国农机装备总量持续平稳较快增长。预计2014年全国农机总动力达10.76亿千瓦,同比增长3.57%。大中型拖拉机和配套农具保有量预计分别达572万台、894万部,同比分别增长8.6%、8.1%,增幅分别比小型拖拉机和配套农具高出8个、7个百分点,拖拉机大型化、配套化的趋势更加明显。水稻插秧机、联合收获机预计分别达66.5万台、157.7万台,同比分别增长9.7%、11%,玉米收割机达到34.4万台,同比增长20.1%,连续6年增幅超过20%。

  二是促进农业机械推广使用,进一步提升了农机化作业水平。农机购置补贴持续激发农民用机积极性,农机合作社等新型社会化服务组织快速增加,农机合作社数量已经达到4.7万个,比上年增加5100多个。农机作业面积持续增加,重要农时和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显著提高。2014年全国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预计超过61%,比去年提高1.5个百分点以上,提前实现“十二五”规划目标。小麦机收率超过92%。水稻机械种植、收获水平预计分别超过38%、81%。玉米机收水平预计超过56%,已连续6年增幅超过5个百分点。油菜、花生、马铃薯、棉花、甘蔗等作物机械化取得积极进展。

  三是引导农机化新技术应用,进一步促进了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农机购置补贴引导农民购置先进适用农机具,有力促进了增产增效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农机化新技术推广使用。预计全年新增精量播种、保护性耕作、高效植保等农机化新技术推广面积2.6亿亩。同时,全年累计完成农机深松整地作业面积1.5亿亩,超额完成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1亿亩目标任务。

  四是激发农村有效需求,进一步推动了农机工业稳步发展。农机购置呈现出以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入为主、以财政补贴和社会投入为辅的多元化格局,继续拉动农机工业发展。2014年全国规模以上农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4180.6亿元,同比增加8.79%。除拖拉机产品进入调整期外,多数农机产品产量稳步增长,农机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记者:与往年相比,今年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什么新变化,呈现什么新特点?

  答:今年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进一步加大了改革创新力度,更加体现了尊重农民的自主权、顺应市场化需求的原则,体现了公共财政政策的普惠与产业发展政策的重点导向,在政策实施格局上坚持简政放权,在政策操作层面上的坚持删繁就简,着力推进政策实施的针对性、稳定性、普惠性、安全性,切实保障资金安全和干部安全,确保补贴政策高效安全实施。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

  一是注重突出重点,加快推进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意见》规定,按照“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目标要求,中央财政资金重点补贴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所需机具,兼顾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发展所需机具,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着力提升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

  二是注重改革完善,优化制度设计,体现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稳定性。《意见》规定,各省要根据当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需要和补贴资金规模,选择部分关键环节机具实行敞开补贴;粮食主产省(区)要选择粮食生产关键环节急需的部分机具品目敞开补贴;有条件的省份,围绕主导产业,按照补贴资金规模与购机需求量匹配较一致的原则,选择机具品目试行全部敞开补贴。同时,《意见》执行期为2015-2017年,补贴范围、补贴标准、操作方式等3年保持不变,进一步稳定预期,保持政策连续性。

  三是注重规范实施,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意见》规定,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式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推进规范实施,防控廉政风险。要求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深入开展绩效管理,在信息公开、阳光操作、简化程序、便民服务、加强监管、严惩违规等方面进一步细化和强化有关措施。

  四是注重市场化原则,通过市场机制发挥补贴政策对农机化发展的引导作用,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促进农机产品科技进步。《意见》规定,在上年试点基础上,继续选择个别省份开展补贴产品市场化改革试点;为引导和鼓励农机生产企业加强研发创新,选择若干省份开展农机新产品中央财政资金购置补贴试点;农民可自主选择经销商购机,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确定、自主发布,并逐步使补贴政策实施操作过程与农机产品经销企业脱钩,过渡期3年。

  总之,要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切实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记者:补贴对象有什么新变化?这种变化是基于怎样的考虑?

  答:《意见》对补贴对象进行了适当修改,即由上年的“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改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个人既包括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也包括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居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界定可与农业法衔接,既包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也包括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企业等。

  补贴对象范围作适当调整,主要是考虑到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加快,目前从事农业生产的主体不仅仅是农牧渔民,越来越多的农业生产任务为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另外,户籍制度改革后,农民只是一种职业划分,很难再从居住地和户籍上区分。

  各省应根据实际,自主决定是否将补贴对象扩大到农业生产企业等。要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对农业企业纳入补贴对象后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预判,科学决策,作出进一步细化界定,并在本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或指导意见中具体明确。

  记者: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有没有变化,确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按照中央、地方事权划分原则,中央财政资金优先、重点补贴能满足公共需求和体现国家战略目标的机具品目,2015-2017年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范围由2014年175个品目压缩到137个品目;取消自选品目,一些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械设备,可由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补贴。

  农业部、财政部在确定补贴机具范围时,主要遵循了3条原则:一是突出重点,按照“谷物基本供给、口粮绝对安全”的目标要求,重点补贴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所需机具,兼顾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发展所需机具,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着力提升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二是主要补贴农民购买有困难的、价值较高的农业机械;三是便于监管,补贴种类范围尽量限制在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机械。

  各省应根据本省农业生产实际,在137个品目中,选择部分品目作为本省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范围。

  记者:补贴产品资质与往年有什么不同,如何积极稳妥地开展补贴产品市场化改革试点?

  答:从2015年开始,补贴产品资质不再与国家和省级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挂钩。但补贴产品应具备两个资质条件:一是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二是除新产品补贴试点外,补贴机具应是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同时,明确取消补贴资格的或不符合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不得享受补贴。

  今年还将继续选择个别有积极性、有相对成熟思路和较强组织能力的省份,开展补贴产品市场化改革试点,即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除被明确取消补贴资格的或不符合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外,符合条件的购机者购置的农机产品,均可申请补贴。

  记者:为什么要大力推行重点品目敞开补贴?

  答:从2011年开始,农业部、财政部就提倡对农机化生产关键、薄弱环节机具实行应补尽补,满足所有申购农民需要。2014年,全国有21个省份围绕农业生产急需的农业机械确定补贴范围,实行了部分品目或全部品目敞开补贴。其中江苏省对补贴范围内的50个品目全部敞开补贴,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兜底;吉林以省政府名义印发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将补贴范围压缩到35个品目,重点补贴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所需机具。

  从实践看,实行重点品目敞开补贴、普惠制,一方面能集中资金补重点,提升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提升我国主要农产品的生产能力,确保供给安全。另一方面,能简化手续,减少确定补贴对象等审批环节,防范权力寻租,也便于监管和防控廉政风险。

  2015年,重点要求粮食主产省(区)选择粮食生产关键环节急需的部分或全部机具品目敞开补贴,主要包括深松机、免耕播种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喷粉机、动力(喷杆式、风送式)喷雾机、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半喂入联合收割机、玉米收获机、薯类收获机、秸秆粉碎还田机、粮食烘干机、大中型轮式拖拉机等。棉花、油料、糖料作物主产省(区)要对棉花收获机、甘蔗种植机、甘蔗收获机、油菜籽收获机、花生收获机等机具品目敞开补贴。

  另外,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围绕主导产业,按照补贴资金规模与购机需求量匹配较一致的原则,选择机具品目试行全部敞开补贴,力争集中资金、聚焦重点,有计划、分阶段地协调推进机械化加快发展。

  记者:补贴标准有什么新变化?

  答: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继续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为切实解决一些重点环节的机械化,适当提高了部分机具的单机补贴限额,如大型甘蔗收获机由25万元提高到40万元、大型采棉机由4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开展大型农机金融租赁试点。但这是最高补贴额,具体补多少,由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农机产品市场售价情况,原则上按不超过该档产品上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并考虑最高补贴额、政策的普惠性和资金使用效益等因素基础上,负责确定本省农机产品的补贴额。

  为防止地区间补贴额差距过大,取消了重点血防区和地震受灾严重地区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50%的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记者: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生产和经销企业的管理上有何新变化?

  答:在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产销企业的管理上充分体现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原则,主要有3个方面的新举措:

  一是为避免造成行政部门对补贴经销商进行审核认可的错觉,除继续实行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外,还规定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向社会公布,但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名单。

  二是为了进一步强化公平竞争和政策规范实施,补贴对象可以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商购机(不再规定省域内),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原则上,补贴对象应到当地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办理所有补贴手续,要逐步使补贴政策实施操作过程与农机产品经销企业脱钩,过渡期为3年。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责任和义务。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记者:补贴信息公开方面有哪些要求和措施?

  答:《意见》要求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要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等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

  省级和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组织农机试验鉴定机构按照“谁鉴定、谁公开”的原则,公开补贴机具的推广鉴定证书、鉴定检验结果等信息。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及落实情况在当地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记者: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作为一项新的试点,在具体操作上有什么要求?

  答:为鼓励农机生产企业加强研发创新,农业部、财政部拟选择若干省份开展农机新产品中央财政资金购置补贴试点。对试点省份的选择,按照自愿的原则,由各省提出。具体实施办法,由试点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新产品补贴是一项新的工作,没有成熟的经验,需要试点省在实践中摸索。需要明确的是,新产品应具有质量相对可靠、技术先进成熟、有推广价值等特点,我们通过补贴,加快农机新产品的运用推广和农机化新技术的升级换代,这是政策目标。决不能把一些质量不可靠、风险很高的产品让农民买去搞“试验”,不仅耽误农时,可能还会有一定的安全隐患。在新产品种类选择上,要求突出粮棉油糖等主要产业发展和农机化新技术推广的需要,对于是否属于农业机械都有争议的新产品,可暂不补贴;在具体产品的确定上,要求深入调研、广泛论证、集体研究、审慎决策,并最好以有关管理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作为选择认定新产品的依据,确保技术先进和风险可控。在具体操作方式上,也可借鉴试验项目管理等方式,先小范围试验,再适当扩大试点范围。

  记者:如何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

  答:《意见》要求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在做好常规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上,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补贴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弥补仅靠自身管理力量存在的一些不足,将监管重点放在群众举报投诉的查处上。

  一是省、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

  二是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要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

  三是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及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建议,可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要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同时,要及时将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的处理情况报农业部。

  记者:如何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做到便民利民?

  答:《意见》要求各地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简化手续,减少农民申领奔波的次数。提倡补贴对象先购机再申请补贴,鼓励县乡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

  同时,要进一步加快资金结算进度,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按时限向财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财政部门按时限组织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具体时限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015年,农业部、财政部将继续在新疆、广西等地开展大型采棉机、甘蔗收获机金融租赁试点。各地也要进一步加大与金融部门的协调力度,积极探索农机金融租赁、农机抵押贷款等农村金融服务,多渠道、多形式支持农民购机用机。

  记者:对于2015年的深松整地作业补助是如何安排的?

  答:为加快推进深松整地作业,今年,允许纳入《全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实施规划》的省份结合实际,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安排补助资金(不超过本省补贴资金总量的15%)用于在适宜地区实行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具体操作办法参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3〕98号)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农机大户、农机合作社等农机服务组织承担作业补助任务,开展跨区深松整地作业等社会化服务。

  今年的深松整地任务很重,各地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在作业面积上有所突破。特别是今年首次将开展深松整地作业补助的省份,要提前谋划,借鉴有关省份的经验和做法,扎实推进补助试点工作。

  记者:已经开展两年多的农机报废更新试点工作有什么调整?

  答: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开展两年多来,在优化农机装备结构,促进节能减排,推动安全生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5-2017年将继续开展试点,并且对农机报废更新试点范围进行了适当调整,试点数量从11个调整扩大到17个,主要包括河北、山西、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陕西、甘肃、新疆、宁波、青岛等,具体操作办法继续参照《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2〕133号)执行。

  今后,农业部将会同财政部对试点省份实施工作开展检查评价,视情况按年度对试点省份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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