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印发《药品流通统计报表制度(2015-2016)》的通知

  • 【法规文号】商秩函〔2015〕第64号
  • 【发文机关】商秩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15年2月25日
  • 【法规类别】工作通知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5年2月25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自2011年《药品流通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实施以来,统计工作进展有序,统计数据为促进药品流通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按照现行统计制度规定,我部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各方面意见,对《制度》进行了修订,并经国家统计局批准,从2015年开始实施,有效期2年。现将新修订的《制度》(见附件1)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行业统计工作的组织和培训

  药品流通行业统计工作是商务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制订行业政策的重要依据和工作基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制度》的贯彻落实,全面做好本地区药品流通行业统计工作。要通过培训会议、发放材料、网络交流等多种方式,抓紧对本地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药品流通企业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负责人和统计工作人员开展培训。要跟踪做好对填报情况欠佳和新加入直报典型企业的培训,以及企业统计人员变动时的工作衔接。

  二、做好新旧统计制度的衔接工作

  新修订的《制度》主要进行了三方面调整:一是删除了原制度中关于药品批发企业经营情况、企业门店及配送中心分布的报表;二是增加了医药物流企业和药品电子商务企业填报的报表;三是调整了统计内容,精简了一些缺乏参考价值的统计指标(调整变化情况详见附件2)。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认真学习新修订《制度》的具体内容,熟悉各报表的相关变化。新修订的《制度》从2015年1季度季报开始实施(2014年年报仍沿用旧《制度》),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协会提前做好动员准备,确保各单位都能按照最新要求正确填报数据。

  三、健全典型调查和行业调查相结合的统计工作机制

  一是认真梳理现有的典型企业,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掌握本地典型企业的经营类型、隶属关系和填报情况,对于不再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或长期不按《制度》规定填报报表的,可申请取消其典型企业资格,同时争取更多的典型企业(特别是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电子商务企业)参与统计直报。请于2015年3月11日前,将核实调整后的典型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报送我部(市场秩序司)。二是组织好典型企业之外的药品流通企业的数据填报和行业数据汇总报送工作。三是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力量,形成行业数据采集、开发与利用的协同机制,形成行业统计工作良性互动的局面。

  新修订的《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部联系。有关附件可在我部药品流通行业统计系统网站(yplt.mofcom.gov.cn)政策法规栏目下载。

  联系人:市场秩序司  朱淅

  电话:010-85093317

  传真:010-85093314

  电子邮箱:zhuxi@mofcom.gov.cnyplt@mofcom.gov.cn

  附件:

  1.药品流通统计报表制度(2015-2016).doc

  2.药品流通统计报表制度修订说明.docx

  3.药品流通统计典型企业基本情况表.xls

  商务部
  201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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