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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

  •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 44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5年6月11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5年6月11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持续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切实解决纳税人的问题,税务总局决定,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具体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的出口退(免)税,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申报,且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在2015年7月31日前提供举证材料,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批出口退(免)税的国税机关核准后,可延期申报

  (一)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六)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七)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才出具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资料。

  二、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和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提出的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由负责审批出口退(免)税的国税机关负责核准,核准工作应自主管国税机关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结果由主管国税机关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采取措施,密切监控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的核准情况,并抽查部分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的核准结果。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中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出的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批准的规定,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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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007 在 2016年3月24日 发表
原文引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的解读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持续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切实解决纳税人的出口退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由于特殊原因未收齐出口退(免)税申报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又没有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的,可在2015年7月31日前提供举证材料,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批出口退(免)税的国税机关核准后,可延期申报退(免)税。

  特殊原因是指:

  1.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2.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6.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7.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才出具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资料。

  (二)为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把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核准事项,由省国税局下放至具有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国税局,并规定核准工作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同时,为做好“放管结合”,还规定省国税局要采取措施,密切监控延期申请的核准情况,并要对已核准的结果进行抽查。

  二、《公告》的执行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的日期为准。

解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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