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 国农业发展银行,各有关商业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近年来,随着我国整体工业技术水平和竞争力的提高及“走出去” 战略的深入实施,我国企业承揽的大型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及对外承包 工程项目日益增多,企业参与大型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及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也呈逐年增长的趋势。对于国内企业为承揽大型成套设备 出口项目及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申请国内融资、保险及保函等金融支持, 我国政府已经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整和规范的管理制度。国内有关银 行、保险等金融机构按照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为我企业提供了较为 完善的金融支持和服务,有力地促进了我大型成套设备的出口及对外 承包工程业务的发展,对于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发挥了积极 和重要的作用。
但是,近期也出现了一些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突出表现在 个别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出具承贷意向书和保函时未严格按照我政府有 关管理规定办理,以及不及时履行融资的有关报批程序、未经国务院 批准即办理信贷和保险手续等等。这些问题给我有关政府部门对于大 型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及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带来较大 被动,影响了我正常的出口市场秩序,有时甚至导致了我个别企业和 外方“倒逼”我政府为项目提供融资支持,既扰乱了我正常的财政和 金融秩序,又对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正常的经贸关系造成不良影响。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指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大型成套设 备出口项目及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杜绝 “倒逼”现象,理顺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建立正常的出口秩序, 维护国家利益和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参与 国际竞争,促进大型成套设备出口及对外承包工程的健康、持续、稳 定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合同金额在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需由我国提供出口信贷或出口信用保险,以及使用国内银行与国外金融机构共同设立 的基金进行融资的大型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及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有关 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必须按照《关于大型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 项目的报批程序》(外经贸机电发〔2〇01〕282号)的有关规定履行上 报国务院审批程序。项目在经国务院批准后,有关银行、保险等金融 机构才可正式办理信贷和保险手续。
二、 对于企业承揽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有关银行、保 险等金融机构必须按照《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协调管理办法》 (2001年外经贸部第33号部令)的有关规定,根据有关商会的协调意
见,为企业出具承贷意向书和承保意向书。有关银行、保险等金融机 构不得为商会未出具支持意见的企业出具承贷意向书或承保意向书。
三、 国内企业对于在境外承揽的合同额超过500万美元的承包工 程项目,必须按照《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
(〔 1999〕外经贸合发第69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许可后,才能向国内 银行申请开具保函。银行不得受理未获许可企业的保函申请。
四、 有关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在开展各项业务时,应严格按照 上述三个文件执行(见附件),并将上述要求纳入本机构内部管理机制 和程序中,同时将修改后的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报监管部门备案。在执 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商务部,并抄报财政部、人民银行和 银监会。
特此通知。
附件:
1.关于大型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报批程序(外 经贸机电发〔2001〕282号)
2.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协调管理办法(2001年外 经贸部第33号部令)
3.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 1999〕 外经贸合发第699号)(略)
商务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