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15〕第 74 号
  • 【法规类别】增值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5年6月12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5年6月12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5年第10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鼓励利用风力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现将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12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