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文资函〔2015〕第4号
  • 【发文机关】财文资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5年6月19日
  • 【法规类别】教科文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5年6月19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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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 有关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16号,以下简称《办法》),财政部将于2015年7月1日起,组织开展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发证工作。为了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负责组织中央文化企业产权登记发证工作,汇总分析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与变动等情况。主管部门负责对所主管的中央文化企业产权登记证申办及资料合规性审核,并报告应办、已办、补办或缓办产权登记等情况。中央文化企业负责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产权登记证申办及资料合规性审核,对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各主管部门和中央文化企业要高度重视,抓紧做好产权登记逐户清理和核实工作,做到应登尽登,确保产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完成。同时,要认真总结梳理产权登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夯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基础。

  三、因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平台产权登记子系统首次启用,此次以2014年12月31日为登记时点统一开展企业占有产权登记工作,并分两批进行。主管部门应分别于2015年7月31日(第一批)、8月31日(第二批)前向财政部报送相关文件和资料(见附件)。

  四、本通知印发前已办理产权登记,且原登记事项(企业名称、级次、组织形式、国有资本出资人、国有资本出资人持股比例、国有资本额等)未变化的企业,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产权登记证正、副本,最近一次产权登记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4年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并填报占有产权登记表,经财政部审核后,作为占有数据核发产权登记证。

  五、本通知印发前已办理产权登记,但原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且未办理新的产权变动登记的企业,应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产权登记证正、副本,最近一次产权登记表,最近一次产权登记至2014年12月31日每次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复文件,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4年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并填报占有产权登记表,经财政部审核后,作为占有数据核发产权登记证。

  六、本通知印发前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或虽已办理产权登记但产权登记证和产权登记表遗失的企业,应当补办占有产权登记。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出资人资格证明文件,企业设立及自设立至2014年12月31日每次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复文件,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4年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并填报占有产权登记表,经财政部审核后,作为占有数据核发产权登记证。

  七、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制新设的企业(财文资〔2015〕1号文件明确出资人为国务院的16家企业),应当提交转制方案批复文件、事业单位法人注销批复文件、企业章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清产核资结果批复和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等,填报占有产权登记表,经财政部审核后,作为占有数据核发产权登记证。

  八、本通知印发前已办理产权登记,但发生产权注销事项,需要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企业,应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填报注销产权登记表,交回原产权登记证正、副本或产权登记表。

  九、对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全部产权登记资料,但权属清晰、产权变动历史沿革明确的企业,可以依据财政部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清产核资批复文件以及权属关系证明材料,补办占有产权登记。

  企业产权归属不清或发生产权纠纷的,应暂缓办理产权登记,在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调处后及时申办产权登记。

  十、资产和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企业应以企发文的形式,统一将相关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文资办;其他企业将相关资料以企发文形式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以司发文的形式,统一将相关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文资办。

  十一、各报送单位在报送纸质文件资料同时,要登陆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平台—产权登记子系统,将相关数据资料录入信息系统(网址:http://wzjg.mof.gov.cn,使用USB-Key办理),并通过该平台打印并提交填报完整的占有产权登记表和合规性资料目录,各主管部门和中央文化企业要对所属企业录入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不需要录入电子数据。

  十二、为了保证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编写了《2015年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引》和《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平台产权登记子系统用户手册》,各主管部门和中央文化企业可以登录财政部官网文资办频道“政策发布”栏目下载。

  各主管部门和中央文化企业在报送相关材料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文资办联系。

  产权登记业务办理咨询电话:68553732

  产权登记子系统操作咨询电话:68553763#400-119-9797

  财政部
  2015年6月19日

  附件下载:中央文化企业产权登记分批名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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