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光纤预制棒反倾销案听证会的补充通知

  • 【法规文号】商救济进一局函〔2015〕第32号
  • 【发文机关】商救济进一局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15年6月29日
  • 【法规类别】工作通知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5年6月29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有关利害关系方:

  应美国康宁公司和OFS-费特公司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决定于2015年7月8日举行光纤预制棒反倾销案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

  2015年7月8日

  8:30--9:00签到

  9:00--10:30会议

  二、地点:

  商务部1号楼1305会议室

  三、主持人:

  刘丹阳副局长

  四、听证会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简介案件听证情况,宣读听证会纪律

  (二)核对听证会参加人

  (三)利害关系方陈述

  (四)利害关系方最后陈述

  (五)主持人总结发言,宣布听证会结束

  五、各方发言顺序:

  (一)康宁公司(10分钟)

  (二)OFS-费特公司(10分钟)

  (三)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和株式会社藤仓(15分钟)

  (四)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10分钟)

  (五)美国政府代表(10分钟)

  (六)日本政府代表(10分钟)

  (七)国内产业代表(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天科技精密材料有限公司)(10分钟)

  六、注意事项

  (一)听证会期间,与会人员应当服从主持人的安排。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

  (二)与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顺序陈述自己的观点,一方陈述观点期间,其他与会人员应当保持肃静。

  (三)在一方陈述观点期间,其他与会人员不得对发言人的内容提问,或者进行辩论。

  (四)听证会期间,听证会主持人要求发言人就发言内容提供或者补充证据的,发言人应当给予充分合作。

  (五)发言者自己承担倾销部分涉及公司商业数据内容的保密责任。

  (六)听证会主持人对违反纪律的行为可以予以警告或者制止。

  (七)与会人员应按照规定时间出席会议。

  (八)听证会期间,将手机关闭或置于静音档。

  (九)听证会的工作语言为中文。

  (十)听证会期间,每一利害关系方应在规定时间内陈述,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延长。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201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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