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人社厅发〔2015〕第104号
  • 【发文机关】人社厅发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5年6月24日
  • 【法规类别】社会保障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5年6月24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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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4〕38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将原定于2014年9月6日、7日举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推迟到2015年11月14日、15日举行。现将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考试的人员。2014年度报名考试并缴费的人员。

  二、考试成绩的有效期。本次考试人员合格成绩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3号)规定,实行5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截至2014年,在原制度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的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

  三、证书。从2015年起,通过全部应试科目的人员,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3号)规定,可取得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监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取得的资格可作为聘任经济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四、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抓紧做好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特别是考试安全工作,确保2015年度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顺利进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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