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华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联合公告2015年第20号(关于对军民两用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

  • 【法规文号】联合公告〔2015〕第20号
  • 【发文机关】联合公告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5年6月25日
  • 【法规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5年6月25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七条,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现决定对下列三类军民两用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

  一、射/航程等于或大于 300千米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系统。

  二、具有下列任一特征的,具备自主飞行控制和导航能力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系统:

  1.包含容量为20升以上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或

  2.经设计或改进后能配备容量20升以上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

  三、具有下列任一特征的,具备操作员从视距外控制飞行能力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系统:

  1.包含容量为20升以上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或

  2.经设计或改进后能配备容量20升以上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

  注:为娱乐或竞赛专门设计的模型飞机不属于上述三类的管制范围。

  上述三类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的诲关商品编号为8802110010和 880220001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规定,上述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经许可后方可出口,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临时出口管制措施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中华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
  2015年6月25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