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确认第二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通知

  • 【法规文号】商电函〔2015〕第340号
  • 【发文机关】商电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15年7月6日
  • 【法规类别】工作通知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5年7月6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为深入推进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工作,进一步发挥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在吸引产业集聚、促进电子商务应用和模式创新以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方面的作用,扩大示范引导效应,商务部研究决定,将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软件园等66家基地列为第二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原则同意各基地报送的《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工作方案》,并就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创建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创建工作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把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作为引导和实现地方经济转型升级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抓手,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产业结构和带动就业等方面的作用,积极主动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基地创建工作,促进区域电子商务快速发展。

  二、落实创建方案并积极试点推广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在申报的创建工作方案基础上,研究细化实现创建目标的具体步骤和工作计划,落实各项创建任务和保障措施,组织推动重点工程建设,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在所辖区域内开展电子商务相关法规、政策的研究制定和试点工作,探索建立适应电子商务特点的新机制、监管电子商务行为的新模式、保障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新规制,不断总结经验,形成示范推广机制。

  三、发挥跨部门协同管理机制作用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沟通协调本行政区域相关部门,推动建立示范基地跨部门协同管理机制。已建立相关机制的地方政府要进一步提高管理效率和效果,共同推动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条件对示范基地给予支持。

  四、建立社会资源参与的合作机制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鼓励和组织本行政区域示范基地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与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联合建立产学研用的合作机制,依托专家协助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问题,提供咨询指导。要加强与商务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向商务部反馈工作进展。对于创建工作中涉及到的共性问题和困难,商务部将组织专家研究分析,及时给予指导和支持。

  商务部将适时组织各地按照示范基地创建工作方案,依据相关标准,开展基地创建绩效评估工作,并积极开展经验总结和成果推广。

  附件:第二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名单

  商  务  部
  2015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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