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税总函〔2015〕第373号
  • 【发文机关】税总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5年7月9日
  • 【法规类别】增值税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5年7月9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税务总局开发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系统,同时研究制定了与各地已推行的电子发票系统衔接改造方案,决定自2015年8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浙江和深圳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运行有关内容

  (一)本通知所称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1。

  (二)试点地区已使用电子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应于2015年8月1日前完成相关系统衔接改造,8月1日起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电子发票,其他开具电子发票的系统同时停止使用。

  (三)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发票号码为8位。试点地区省国税局可确定本地区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编码规则,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二、试运行工作要求

  (一)试运行工作意义重大,试点地区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试运行方案。

  (二)试点地区国税机关要做好试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督促试点纳税人按时完成相关系统的衔接改造等工作。

  (三)试点地区国税机关要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试运行的组织实施,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的对接(技术方案见附件2)以及技术支持保障等工作。

  (四)试点地区国税机关应于7月20日前完成税务端系统升级工作,密切监控系统试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五)试点地区国税机关应于8月20日前将试运行工作总结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六)试运行工作结束后,税务总局将尽快启动全国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推行工作。

  附件:

  1.北京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票样

  2.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对接技术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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