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

  •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58号
  •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5年8月18日
  • 【法规类别】基本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5年8月18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现将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予以公布(见附件)。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全面落实取消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关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及时修改涉及取消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特此公告。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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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007 在 2016年3月24日 发表
原文引用:
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公告的解读

  为有效释放审批改革红利,持续增强企业发展动力,按照国务院审改办的要求,我们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此次公布取消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背景情况

  2014年8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其中,涉及取消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对于上述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修改为,“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已修改,2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已取消,公布该2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法律障碍已经消除,因此,按照国务院审改办的要求,由税务总局发文公布已取消的2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二、对取消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

  此次公布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大多是涉及减税、免税的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含金量高,对释放企业活力,增强企业发展动力具有重要作用。《公告》明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全面落实取消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关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应当及时修改涉及取消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应当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解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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