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行业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

  • 【法规文号】商办流通函〔2015〕第575号
  • 【发文机关】商办流通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15年7月23日
  • 【法规类别】工作通知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5年7月23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发[2014]65号)精神,推动融资租赁行业快速健康发展,商务部决定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融资租赁行业改革试点经验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规划引导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本行政区域融资租赁行业规划引导和政策协调,充分认识融资租赁在推动产业创新升级、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带动新兴产业发展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努力营造有利于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环境,推动本行政区域融资租赁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完善公共服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利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融资租赁行业统计制度,要求本行政区域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数据,通过对统计数据的分析掌握行业发展的趋势和内在规律,指导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行业发展报告,提供更好的咨询服务

  三、加强行业监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完善行业监管制度的相关要求,利用信息化系统等多种监管手段,加强对重点环节以及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及时了解企业经营状况,掌握企业各项业务合规情况,切实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同时,要注重发挥本行政区域行业协会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要求融资租赁公司遵守《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以融资租赁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兼营的商业保理业务与主营业务有关,在兼营商业保理业务时,参照商业保理行业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商务部办公厅
  201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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