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典当和拍卖经营许可证印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商办流通函〔2015〕第625号
  • 【发文机关】商办流通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15年9月8日
  • 【法规类别】工作通知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5年9月8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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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等有关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便利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和发放,现就典当拍卖经营许可证印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前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为做到印证发放工作与审批工作主体权责一致,今后典当经营许可证和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不再由商务部统一印制,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行印制。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委托具备资质的印刷单位按照全国统一的标准格式印制典当经营许可证和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三、典当经营许可证和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实行统一编码管理。商务部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典当经营许可证进行信息化管理,通过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对拍卖经营批准证书进行信息化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证书编码、打印和备案。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证书号码应与实际发放的证书号码保持一致。

  四、典当经营许可证和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不得涂改、伪造和转让。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证书管理,建立证书印制、保存、发放、收回、销毁等各项工作的登记管理制度。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优化审批和发证程序,树立服务理念,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为典当拍卖企业设立和变更提供便利。

  商务部办公厅
  201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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