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支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组建工作的补充通知

  • 【法规文号】财农便〔2015〕第383号
  • 【发文机关】财农便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5年8月31日
  • 【法规类别】农业财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5年8月31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今年7月,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121号),并联合召开了全国财政支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针对各地咨询反映的问题,为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做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组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抓紧组建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省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负责组建,特别是粮食主产省和农业大省要确保明年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正式建成并开始运营。可以新组建独立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也可以依托现有担保机构进行改组。

  二、不论采取哪种形式组建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都要是独立的市场主体。要确保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独立性,包括法人独立、业务独立、财务独立、考核独立、管理独立,要避免混业经营导致农业担保的边缘化和碎片化。

  三、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必须专注农业。要弱化盈利要求,充分体现对农业的政策性支持,起步阶段要慎重对待社会资本进入、要以种养业为主,特别是要突出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支持。

  四、建立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的风险分担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选择的合作银行既要分享利润也要共担风险,同时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风险防控。

  五、强化监督检查。根据财农〔2015〕121号文件精神,财政、农业和融资信贷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开展具体业务的指导,要强化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政策性、独立性和专注性日常监督,重点考核担保业务规模、项目个数、为农服务、风险控制等情况。

  此外,各省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加强配合,抓紧做好农业三项补贴政策调整完善工作,尽快将应发给农民的补贴兑现到农民手中,并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政策的平稳衔接。

  财政部农业
  201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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