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查补滞纳金可否给予奖励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税总函〔2015〕第196号
  • 【发文机关】税总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5年4月8日
  • 【法规类别】其他政策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5年4月8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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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查补滞纳金可否给予奖励的请示》(京地税发〔2015〕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第18号令)规定: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本案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相应标准对本案检举人员计发奖金。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查实处理后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收缴入库罚款数额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计发奖金。

  查补的滞纳金不属于计发奖金范围,不能给予检举人奖励。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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