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及减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税总函〔2015〕第221号
  • 【发文机关】税总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5年4月28日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5年4月28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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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及减资所得税处理的请示》(苏国税发〔2014〕16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号)相关规定执行。债务重组,以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

  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减资(股权回购)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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