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业务承接规则》(试行)等七项规则的通知

  • 【法规文号】中税协发〔2015〕第36号
  • 【发文机关】中税协发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 【发布日期】2015年7月30日
  • 【法规类别】其他政策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5年7月30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为完善注册税务师执业规则体系,规范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明确业务标准及流程,降低注册税务师执业风险,中税协研究制定了《注册税务师业务承接规则》、《注册税务师业务计划规则》、《注册税务师工作底稿规则》、《注册税务师业务报告规则》四项程序性规则,《纳税争议代理服务业务规则》、《企业注销税务登记鉴证业务规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规则》三项实体业务规则(包括工作底稿或报告范本),经中税协五届二次理事会审议,及中税协常务理事通讯表决通过,现印发你们,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程序性规则指对税务师事务所自接受项目委托起至完成项目、建立项目档案的全部过程和步骤的具体要求。制定程序性规则的基本目的是为了规范注册税务师提供各项涉税服务业务过程中的执业行为。将注册税务师业务的项目活动、持续时间、所需资源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保证执业主体和客体权利与义务的顺利实现,并降低注册税务师的执业风险。

  程序性规则适用于注册税务师执行涉税鉴证业务和涉税服务业务,七项规则中关于注册税务师的表述均包括注册税务师、税务师事务所及从业人员。规则试行阶段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中税协反馈。

  附件:

  1.注册税务师业务承接规则(试行)

  2.注册税务师业务计划规则(试行)

  3.注册税务师工作底稿规则(试行)

  4.注册税务师业务报告规则(试行)

  5.纳税争议代理服务业务规则(试行)

  6.企业注销税务登记鉴证业务规则(试行)

  7.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规则(试行)

  201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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