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示范平台(第四批及第二批复审合格)名单的通知

  • 【法规文号】工信部联企业〔2015〕第246号
  • 【发文机关】工信部联企业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5年7月14日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5年7月14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有关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适用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1〕71号)的要求,四部门审核确定了第四批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名单和第二批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示范平台复审合格名单,现予以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上海时代之光照明电器检测有限公司等3家示范平台(名单见附件1),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二、同意第二批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白山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8家示范平台(名单见附件2)复审合格,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继续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三、安徽省包装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西省钨与稀土研究院、四川省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四川省机械研究设计院、甘肃省化工研究院等5家平台未参加复审,自2015年8月15日起不再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四、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的具体范围及相关规定,按照《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3号)的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执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示范平台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质量,发挥支撑和示范带动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及时、价廉、质优”的服务。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偷税、骗税,或者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口物资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的,一经查实将按照财关税〔2011〕71号文的相关规定处理。

  六、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政策的执行,对所辖区内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示范平台的服务业绩、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检查、测评,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并做好相关工作总结,每年12月10日前将示范平台服务情况及工作总结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并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

  附件:

  1.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第四批)

  2.第二批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复审合格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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