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两项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非行政许可审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 63 号
  • 【法规类别】印花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5年9月14日
  • 【法规效力】部分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5年9月14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要求,本法规中“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8号)规定,现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和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两项非行政许可审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证券市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北京、上海、深圳市税务机关)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营业部柜台建立《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股权过户情况登记簿》和《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股权过户情况登记簿》(以下统称《登记簿》,见附件)。

  二、具体操作规程

  (一)申请人(转让方,下同)负责填写股权变更的相关事项内容;

  (二)证券市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当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申请人登记填写内容逐笔验证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三)证券市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核对《登记簿》填写的内容;

  (四)年度终了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登记簿》交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三、自2015年起,证券市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按照上述要求对《登记簿》登记的内容进行汇总和分析,并将主要情况书面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股权过户情况登记簿

  2.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股权过户情况登记簿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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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007 在 2016年3月24日 发表
原文引用:
关于两项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非行政许可审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后续管理的基本做法

  证券市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营业部柜台分别建立《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股权过户情况登记簿》和《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股权过户情况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

  具体操作办法:第一步,申请人(转让方,下同)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柜台办理股权过户时填写《登记簿》;第二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申请人填写的《登记簿》内容进行逐笔验证核对后办理相关手续;第三步,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核对《登记簿》内容;第四步,年度终了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登记簿》交付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二、登记簿登记的内容

  (一)申请人(转让方,下同)需要填写的登记内容有: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税务登记证号码、申请人所在地、相关批准文件、划转股票名称、划转股数、划转方名称、划入方名称、出让方名称、受让方名称、出让股票名称、出让股数、申请人的经办人签字等内容。

  (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验证后需要填写的登记内容有:申办日期、过户日期、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经办人签字等内容。

  三、对政策执行机构的要求

  北京、上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是上述政策管理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自2015年起,北京、上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按照要求对《登记簿》登记的内容进行汇总和分析,并将主要情况书面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解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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