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规文号】商法函〔2015〕第668号
  • 【发文机关】商法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15年9月16日
  • 【法规类别】工作通知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5年9月16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12月15日,我部根据《反垄断法》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你公司收购深圳市中诺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诺通讯)35%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进行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2014年7月16日,你公司与中诺通讯部分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2.8亿元人民币收购中诺通讯35%股权,但实施收购前未向我部申报。7月31日,你公司间接控股的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日电子)与中诺通讯股东签署协议,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向中诺通讯全体股东购买中诺通讯100%股权。8月12日,福日电子就其收购中诺通讯100%股权交易向我部进行申报。该案在我部网站公示期间,第三方提出你公司已于7月获得中诺通讯的控制权,涉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

  2013年,你公司中国营业额:(略);中诺通讯中国营业额:(略)。

  上述查明的事实表明:一、你公司收购中诺通讯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且达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二、收购行为已经实施,但你公司未在实施前向我部申报,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的规定。

  我部对你公司收购中诺通讯35%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

  基于上述调查和评估结论,考虑到你公司间接控股的福日电子收购中诺通讯100%股权主动向我部进行了申报,根据《反垄断法》第48条、第49条和《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处以15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凭“一般缴款书”(可在当地人民银行或财政机关领取)到开户银行或当地财政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缴纳罚款15万元人民币。“一般缴款书”中收款单位财政机关项填“财政部”,预算级次项填“中央级”,收款国库项填“中央金库”或当地国库支库名称,预算科目名称代码填“其他一般罚没收入103050199”。若你公司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部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相应法律措施。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务部
  2015年9月16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