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规文号】商法函〔2015〕第669号
  • 【发文机关】商法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15年9月16日
  • 【法规类别】工作通知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5年9月16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上海复星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2015年3月16日,我部根据《反垄断法》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你公司收购苏州二叶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叶制药)35%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案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公司的母公司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医药)计划收购二叶制药65%股权,其中35%通过你公司向二叶制药中方股东收购,30%通过复星医药境外子公司向二叶制药外方股东收购。2014年12月,复星医药就收购二叶制药65%股权与我部商谈。商谈期间,你公司未经批准完成了35%的股权转让,涉嫌未依法申报

  2013年,你公司中国境内营业额:(略);二叶制药中国境内营业额:(略)。

  上述查明的事实表明:一、你公司收购二叶制药35%股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且达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二、收购行为已经实施,但你公司未在实施前向我部申报,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的规定。

  我部对你公司收购二叶制药35%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

  基于上述调查和评估结论,考虑到你公司的母公司复星医药收购二叶制药65%股权主动向我部进行了申报,但在与我部商谈期间,你公司未经批准即完成对二叶制药35%股权的收购,根据《反垄断法》第48条、第49条和《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处以2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凭“一般缴款书”(可在当地人民银行或财政机关领取)到开户银行或当地财政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缴纳罚款20万元人民币。“一般缴款书”中收款单位财政机关项填“财政部”,预算级次项填“中央级”,收款国库项填“中央金库”或当地国库支库名称,预算科目名称代码填“其他一般罚没收入103050199”。若你公司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部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相应法律措施。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务部
  2015年9月16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