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规文号】商法函〔2015〕第670号
  • 【发文机关】商法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15年9月16日
  • 【法规类别】工作通知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5年9月16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南京南车浦镇车辆有限公司、庞巴迪运输集团瑞典有限公司:

  2015年3月3日,我部根据《反垄断法》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南车南京浦镇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车浦镇)与庞巴迪运输集团瑞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巴迪瑞典)设立合营企业涉嫌未依法申报进行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2014年11月3日,南车浦镇与庞巴迪瑞典签署合资协议,拟设立合营企业生产单轨车辆和全自动旅客捷运系统车辆。双方分别出资1.25亿元人民币,各自持有合营企业50%的股权,并委派了相应董事和管理人员。合营企业于11月11日取得营业执照。2014年12月29日,交易双方主动向我部来函,称合营企业已领取营业执照,可能违反经营者集中申报的相关规定,希望通过补报进行纠正。

  2013年,南车浦镇中国境内营业额及全球营业额:(略);庞巴迪瑞典中国境内营业额及全球营业额:(略)。

  上述查明的事实表明:一、南车浦镇与庞巴迪瑞典设立合营企业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且达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二、合营企业已设立,但交易双方未在实施前向我部申报,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的规定。

  我部对南车浦镇与庞巴迪瑞典设立合营企业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

  基于上述调查和评估结论,考虑到南车浦镇和庞巴迪瑞典在设立合营企业后主动向我部进行了补报,且能积极配合我部调查工作,根据《反垄断法》第48条、第49条和《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我部决定对南车浦镇和庞巴迪瑞典分别处以15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凭“一般缴款书”(可在当地人民银行或财政机关领取)到开户银行或当地财政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缴纳罚款15万元人民币。“一般缴款书”中收款单位财政机关项填“财政部”,预算级次项填“中央级”,收款国库项填“中央金库”或当地国库支库名称,预算科目名称代码填“其他一般罚没收入103050199”。若你公司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部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相应法律措施。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务部
  201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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