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商贸物流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的通知

  • 【法规文号】商办流通函〔2015〕第696号
  • 【发文机关】商办流通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15年10月13日
  • 【法规类别】工作通知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5年10月13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部分城市物流工作座谈会和国务院领导同志近期有关物流工作系列批示精神,2015年10月28日至29日,商务部将在北京市召开全国商贸物流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房爱卿副部长将出席会议并讲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传达汪洋副总理关于物流工作的批示指示精神,总结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推进商贸物流标准化、城市共同配送的可复制、可推广模式和经验做法,部署落实《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商务部关于促进商贸物流发展的实施意见》等工作任务;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代表典型发言;讨论如何推动商贸物流标准化、电子商务物流、智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实地考察调研。

  二、会议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5年10月27日(周二)报到;28日全天会议;29日上午调研,下午返程。

  地点:二十一世纪饭店(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0号,总机:010-64683311。会议报到乘地铁路线:10号线亮马桥地铁站C出口东侧600米,驾车路线:东三环外朝阳公园路与亮马桥路交叉口)。

  三、参会人员

  (一)商务部、财政部、国家标准委有关同志。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和分管物流工作的处长,每个单位2人。

  (三)有关试点城市:广州、石家庄、唐山、南京、徐州、杭州、芜湖、东莞、中山、佛山、肇庆,及郑州、长春、太原、哈尔滨、合肥、武汉、南宁、贵阳、成都、兰州、银川、海口、乌鲁木齐、潍坊、襄阳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同志,每个单位1人。

  (四)商务部研究院3人,中国物流信息中心、中物联托盘专委会、中国仓储协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各1人,15家重点推进企业各1人,新闻媒体2人。

  四、其他事项及要求

  (一)请北京、上海、广州市介绍物流标准化工作的做法与成效,贵州省、南京市介绍城市共同配送的经验做法,时间分别为15分钟;苏宁云商、招商路凯、唐山成联介绍贯彻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的做法与成效,时间分别为20分钟。有关会议发言材料(不超过3000字)和PPT,请于10月16日前将电子邮件发送至商务部。

  (二)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知本行政区域参会城市商务主管部门,严格控制参会人数,并于10月19日前统一报名。

  (三)本次会议不安排接送、交通费自理,会务食宿费用由商务部保障。

  (四)会议期间请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守相关纪律。

  联系人:流通发展司 任宏伟  张祥

  电话:010-85093794,85093749(传真)

  电子邮件:renhongwei@mofcom.gov.cn

  附件:全国商贸物流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报名表

  商务部办公厅
  2015年10月13日

附件

 

全国商贸物流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报名表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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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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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请于10月19日前反馈此表,传真:010-85093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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