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0号(关于扩大为经香港输往内地葡萄酒提供通关征税便利措施实施口岸的公告)

  • 【法规文号】总署公告〔2015〕第50号
  • 【发文机关】总署公告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5年10月20日
  • 【法规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5年10月20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为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建设亚洲区葡萄酒贸易及集散中心的目标,海关总署与香港海关于2010年签订合作安排,为经香港输往内地的葡萄酒提供通关征税便利措施(以下简称便利措施)。便利措施已陆续在深圳、广州关区部分口岸实施。为进一步发挥便利措施作用、提升通关效率,经海关总署与香港海关协商,决定对原有便利措施进行优化,并进一步扩大实施口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5年10月20日起,便利措施适用范围扩大到北京、天津、上海、广州和深圳海关关区内所有口岸。内地企业经上述口岸申报进口的葡萄酒,且相关葡萄酒数据由香港备案出口商使用《经香港输往内地葡萄酒通关征税便利措施网上申报系统》提交,并通过香港海关审核的,在进口环节可享受通关征税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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