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新投融资模式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发〔2015〕第30号
  • 【发文机关】财发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5年8月19日
  • 【法规类别】金融财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5年8月19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发机构,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

  为了充分发挥财政政策与开发性金融的协调配合作用,创新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运行机制,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拟创新投融资模式,共同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试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2015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国家开发银行要创新服务“三农”融资模式,进一步加大对农业农村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投放的要求,通过财政资金、信贷资金与社会资金的结合,加快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努力在转换财政投入方式、深化农村金融改革上开辟新途径,在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上挖掘新潜力,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构建新型经营体系上寻求新突破。

  二、试点时间、范围及扶持对象

  从2015年8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经批准同意开展试点的项目,均可以享受财政贴息或补助支持。试点项目限定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旗、农场、团场(以下统称县)实施。在初期试点阶段,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重点选择那些法人治理结构比较完善、综合实力较强、土地权属明确且提质更新愿望较为强烈的国有农场,以及土地经营已达一定规模、与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迫切希望改善基础设施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社进行试点;对于个别条件较好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可以纳入试点范围。

  三、具体扶持方式

  (一)贴息方式。按照“主体自筹、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模式运行。其中,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主体负责落实不低于项目总投资20%的资本金,以及借款本金的偿还;开行为实施主体提供不超过项目总投资80%的中长期信贷支持,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执行;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按照基准利率水平,给予全额全程贴息。贷款年限视实施主体综合实力及经营效益确定,最长不超过15年(宽限期同建设期,最长不超过3年)。信用结构采用资产抵押、第三方担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在国家批准的地区)等方式。

  (二)补助方式。按照“主体垫资、银行贷款、财政补助”的模式运行。其中,实施主体负责垫付不低于项目总投资三分之一的资本金,以及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偿还;开行负责为实施主体提供不超过项目总投资三分之二的中长期信贷支持,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执行;待项目建成后,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先建后补的方式,对实施主体垫付的资本金部分(项目总投资的三分之一)给予全额补助。贷款年限视实施主体综合实力及经营效益确定,最长不超过15年(宽限期同建设期,最长不超过3年)。信用结构采用资产抵押、第三方担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在国家批准的地区)等方式。

  四、项目申报审批

  符合国家农发办关于土地治理项目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向属地县级农发机构提出项目申请,申报材料应达到项目建议书的要求。县级农发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征求开行当地分行意见后,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逐级上报至省级农发机构审议。省级农发机构将审议确定的试点项目提交开行当地分行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由省级农发机构会同开行当地分行下达立项通知。县级农发机构会同实施主体编制项目实施计划,逐级上报省级农发机构审批后,报国家农发办和开行备案

  五、项目实施与管理

  试点项目需要招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内容与建设标准,参照执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14);亩均投入标准,参照执行同期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投入标准。项目开工后,各级农发机构要按照批复的实施计划,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进行决算审计,经工程监理单位核实后,由属地县级农发机构组织验收,省级农发机构或委托市级农发机构组织项目核查。验收与核查结果作为安排财政贴息或补助资金的依据。围绕项目管理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参照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执行。

  六、贴息和补助资金使用

  (一)贴息资金。贴息项目当年实际发生的利息先由实施主体垫付,利息清单、借款合同复印件经地方农发机构逐级审核并经开行当地分行核准后,由省级财政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中央财政下达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中安排贴息资金,逐级拨付到实施主体在开行开立的账户上,并在报账凭据原件上加盖“财政已贴息”讫章后,复印存入项目档案。

  (二)财政补助资金。财政补助项目经验收、核查通过后,由省级财政在中央财政下达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中安排补助资金,逐级拨付到实施主体在开行开立的账户上,并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三)加强资金监管。对于项目实施不力,或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实施主体,可暂停或取消财政贴息、补助;对于实施主体因未按期偿还贷款以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中央财政不予贴息;对于截留、挤占、挪用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补助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银行贷款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专款专用,不得违规使用。

  七、相关要求

  (一)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各省级农发机构要与开行当地分行加强沟通交流,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凝聚共识、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二)省级农发机构要积极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试点项目的筛选、推荐工作,按照建设标准和要求严格把关,加强业务指导。开行当地分行要结合农业发展实际和融资特点,积极探索融资模式,加大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支持力度。

  (三)省级农发机构与开行当地分行对试点工作应全程跟踪问效,妥善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归纳总结试点经验,需突破现行农发及信贷政策规定的,应报经国家农发办和开行同意后予以实施。

  (四)国家农发办将把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工作质量考评范围,在正常分配各地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基础上,单独安排中央财政试点资金,并鼓励在试点县优先安排产业化经营项目。同时,通过专刊、杂志专栏等形式,定期发布各地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省级农发机构予以表彰。

  财政部 国家开发银行
  201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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