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通知

  • 【法规文号】税总办发〔2015〕第190号
  • 【发文机关】税总办发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5年10月21日
  • 【法规类别】基本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5年10月21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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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财政部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财办库〔2015〕295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进行了解释说明。该规定同样适用于税务总局机关和国税系统,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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