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财政部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财办库〔2015〕295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进行了解释说明。该规定同样适用于税务总局机关和国税系统,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0月21日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