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
为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的地区,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对照检查,依据《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接口报文规范(暂行)》(财库〔2013〕75号)规定的接口标准改造业务系统,使用全国统一的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执行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附件: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