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电子化管理相关系统建设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办库〔2013〕第86号
  • 【发文机关】财办库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3年5月27日
  • 【法规类别】国库管理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3年5月27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为推进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规范代理银行相关系统建设,明确代理银行工作任务和有关要求,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第二批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库〔2013〕4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代理银行电子化管理相关系统建设工作任务

  代理银行作为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的重要参与方,需同步开展相关系统配套建设工作,涉及的系统主要包括省级代理财政业务系统和预算单位自助柜面业务系统。

  省级代理财政业务系统:代理银行根据省级财政部门要求开发的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信息系统,主要完成财政直接支付转账支付、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管理、财政授权支付柜面业务办理、国库集中支付清算、回单反馈等业务管理。代理银行各省级分支机构需按照省级财政部门要求,组织开发适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的代理财政业务系统。

  预算单位自助柜面业务系统: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提供的自助办理财政业务的信息系统,是柜面业务的延伸,主要完成电子转账、退款信息自助匹配、回单查询等业务管理。各代理银行总行统一组织开发适用全国范围的预算单位自助柜面业务系统,并做好该系统与省级代理财政业务系统间信息交互机制的统筹规划,确保信息共享、有机衔接和一体化控制。

  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基础上,各代理银行可结合行内系统建设规划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需要,进一步丰富和完善相关系统,为财政和预算单位提供更为安全便捷的电子化服务。

  二、  代理银行电子化管理相关系统建设管理要求

  (一)各代理银行总行需按照《预算单位自助柜面业务系统设计规范》(见附件)要求,设计预算单位自助柜面业务系统。有关设计方案经财政部(国库司)审核确认后方可开发实施。

  (二)各代理银行总行完成预算单位自助柜面业务系统开发联调工作后,需向财政部(国库司)提出系统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向预算单位提供自助柜面业务服务。

  (三)各代理银行省级分支机构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需要完成省级代理财政业务系统修改完善工作,经省级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

  三、  代理银行电子化管理相关系统建设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管理。各代理银行总行要建立行内协调机制,落实负责人员,加强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各代理银行省级分支机构要加强与省级财政部门沟通配合,及时研究解决电子化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遵守制度规范。各代理银行要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严格系统控制,确保实现“先支付、后清算”等管理要求;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有关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合理设计内部业务处理流程,有效防范资金安全风险。

  (三)保障资金安全。各代理银行要按照国家信息安全有关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建设、运营预算单位自助柜面业务系统,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技术手段,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四)注意跟踪反馈。各代理银行要做好实施情况的跟踪记录,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有关情况及时通过财政部国库信息交流平台(http://gkxx.mof.gov.cn)报告财政部(国库司)。

  (五)做好分步实施。已启动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的省市,相关代理银行需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有关工作。未启动有关工作的省市,相关代理银行暂不需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

  请计划启动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将相关要求通知本级代理银行。

  20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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