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会考〔2015〕第23号
  • 【发文机关】会考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5年11月4日
  • 【法规类别】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5年11月4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根据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情况的统计分析,经研究,现将《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全国合格标准为6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

  二、各地区、各中央单位当年评审有效的使用标准不得低于50分。按照《关于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14〕27号)精神,各地区、各中央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会计专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确定本地区、本部门参加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使用标准,并报全国会计考办备案

  请各地区、各单位认真做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发布、合格证发放及评审相关工作。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1月4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