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政府会计准则第××号——存货(征求意见稿)》等四项政府会计具体准则意见的函

  • 【法规文号】财办会〔2015〕第22号
  • 【发文机关】财办会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5年11月11日
  • 【法规类别】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5年11月11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行装局,高检院计财局,各民主党派中央财务部门,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加快推进政府会计改革,建立政府会计准则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和《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我们起草了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四项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5年12月11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会计司。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一处 杨海峰 谭笑

  电    话:010-68552898、68552932

  传    真:010-68552529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 100820

  电子邮箱:tanxiao@mof.gov.cn

  财政部办公厅
  2015年11月11日

  附件下载:

  政府会计准则第××号——存货(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政府会计准则第××号——投资(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政府会计准则第××号——固定资产(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政府会计准则第××号——无形资产(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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