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5年第59号(关于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的公告)

  • 【法规文号】联合公告〔2015〕第59号
  • 【发文机关】联合公告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5年11月10日
  • 【法规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5年11月10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为落实国务院决定,保持外贸稳定增长,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以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剔除,共计剔除11个十位商品编码(见附件)。

  二、调整后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共计1862个十位商品编码,仍按《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有关规定行。

  三、请商务、海关等部门做好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工作,严禁环保不达标的落后产能开展相关业务。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调整的商品目录.xlsx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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