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库〔2015〕第 212 号
  • 【法规类别】国库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5年11月16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7年1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财库〔2019〕56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现将《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将根据《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制定发布《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具体指导政府财务报告编制。随着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建立完善,及时修订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相关制度。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要求,2016-2017年开展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2016年工作任务是,确定试点范围、组织开发政府财务报告信息系统、开展培训等,从2017年起开始编制2016年度政府财务报告。试点范围和试点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三、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和技术性强、工作任务重,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实做好业务培训、资产负债清查核实等基础工作,确保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附件: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

  财政部
  2015年11月16日

  附件

  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试点期间的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确保政府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第三条  政府财务报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包括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由政府部门编制,主要反映本部门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等,为加强政府部门资产负债管理、预算管理、绩效管理等提供信息支撑。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由政府财政部门编制,主要反映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等,可作为考核地方政府绩效、开展地方政府信用评级、评估预警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编制全国和地方资产负债表以及制定财政中长期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所称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是指政府财政部门将各部门和其他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各主体的财务报表进行合并汇总,并以合并汇总的结果反映的政府整体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

  第二章    政府财务报告主要内容

  第一节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主要内容

  第四条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应当包括会计报表、报表附注、财务分析等。

  第五条  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及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等。

  资产负债表重点反映政府部门年末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分项列示。其中,资产应当按照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等;负债应当按照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等。

  收入费用表重点反映政府部门年度运行情况。收入费用表应当按照收入、费用和盈余分类分项列示。

  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重点反映政府部门权责发生制基础当期盈余与现行会计制度下当期预算结余之间的差异。

  第六条  报表附注重点对财务报表作进一步解释说明,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

  (一)报表的编制基础、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声明;

  (二)报表涵盖的主体范围;

  (三)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四)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和进一步说明;

  (五)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重大事项的说明;

  (六)部门及所属单位代表政府管理的有关经济业务或事项的说明,包括政府储备资产、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政府部门财务分析主要包括资产负债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及趋势分析等。

  第二节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主要内容

  第八条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应当包括会计报表、报表附注、财政经济分析、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九条  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及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等。

  资产负债表重点反映政府整体年末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分项列示。其中,资产应当按照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等;负债应当按照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等。

  收入费用表重点反映政府整体年度运行情况。收入费用表应当按照收入、费用和盈余分类分项列示。

  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重点反映政府整体权责发生制基础当期盈余与现行会计制度下当期预算结余之间的差异。

  第十条  报表附注重点对会计报表作进一步解释说明,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

  (一)报表的编制基础、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声明;

  (二)报表涵盖的主体范围;

  (三)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四)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和进一步说明,包括政府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重大投资、融资活动等;

  (五)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重大事项的说明;

  (六)与政府履职和财务情况密切相关的经济业务或事项的说明,包括政府储备资产、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政府持有的企业的出资人权益等;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政府财政经济分析应当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分析等。

  政府财务状况分析主要包括:资产方面,重点分析政府资产的构成及分布,对于货币资产、政府对外投资、政府储备资产、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重要项目,分析各资产比重变化趋势以及对于政府偿债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的影响。负债方面,重点分析政府债务规模大小、债务结构以及发展趋势。通过政府资产负债率、债务率等指标,分析政府当期及未来中长期债务风险情况。

  政府运行情况分析主要包括:收入方面,重点分析政府收入规模、结构及来源分布、重点收入项目的比重及变化趋势,特别是宏观经济运行、相关行业发展、税收政策、非税收入政策等对政府收入变动的影响。费用方面,重点按照经济分类分析政府费用规模及构成,特别是政府投融资情况对政府费用变动的影响。通过政府收入费用率等指标,分析政府运行效率。

  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分析主要包括:基于当前政府财政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结合本地区经济形势、重点产业发展趋势、财政体制、财税政策、社会保障政策等,全面分析政府未来中长期收入支出变化趋势、预测财政收支缺口以及相关负债占GDP比重等。

  第十二条  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情况,主要反映政府财政财务管理的政策要求、主要措施和取得成效等。

  第三章 政府财务报告编制

  第十三条  政府财务报告内容应当符合政府会计准则、政府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

  对于政府会计准则、政府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尚未作出规定的经济业务或事项,编制政府财务报告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和相关报告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政府财务报告按公历年度编制,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五条  政府财务报告应当以人民币作为报告币种。采用外币计量的项目,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第十六条  政府财务报告格式应当符合财政部统一规定。

  第一节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

  第十七条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由本部门所属单位逐级编制。政府各单位应当以经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数据为基础编制本单位财务报表。

  第十八条  政府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以及会计制度规定,全面清查核实单位的资产负债,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对代表政府管理的资产,各单位应全面清查核实,完善基础资料,全面、准确、真实、完整地反映。

  会计账簿相关数据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应当提取数据后按照相关报告标准进行调整,数据调整应当符合重要性原则,并编制调整分录。

  第十九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所属各单位财务报表进行合并编制本部门财务报表。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部门内部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应当经过确认后抵销,并编制抵销分录,在此基础上分项合并财务报表项目。

  第二十条  政府部门财务报表之间、财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报表中本期与上期有关的数字应当衔接。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使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形发生较大变更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陈述相关理由。

  第二十二条  政府部门财务分析应当基于财务报表所反映的信息,并紧密结合政府部门职能履行、预算管理、资产负债管理和绩效管理等要求。

  第二节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

  第二十三条 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以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报表、部门财务报表、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报表、物资储备资金会计报表等为基础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表。

  第二十四条 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财政管理制度以及会计制度规定,全面清查核实财政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资产负债等,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会计账簿相关数据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应当提取数据后按照相关报告标准进行调整,数据调整应当符合重要性原则,并编制调整分录。

  第二十五条  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报表、部门财务报表、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报表、物资储备资金会计报表等进行合并,编制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表。对于未在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中反映的政府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暂按权益法从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中取得相关数据纳入政府综合财务报表。

  编制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表时,经确认后,应当对上述被合并报表之间经济业务或事项进行抵销,并编制抵销分录,在此基础上分项加总财务报表项目。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要合并汇总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表和下级政府综合财务报表,编制本行政区政府综合财务报表。

  第二十六条  政府综合财务报表之间、财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报表中本期与上期有关的数字应当衔接。

  第二十七条  政府财政经济分析应当基于财务报表所反映的信息,结合经济形势状况和趋势、财政管理政策措施,对政府整体财务情况进行综合性分析。

  第四章  政府财务报告报送

  第二十八条  政府各单位按照财务管理关系,应当按规定内容和时限采取自下而上方式逐级报送财务报告。

  第二十九条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应当按规定内容和时限报送同级政府财政部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以及本行政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按规定内容和时限报送上级政府财政部门。

  第五章  政府财务报告数据质量审核

  第三十一条  政府财务报告数据质量审核重点是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具体包括:

  (一)内容真实性:报表数据与会计账簿数据是否相符,是否有漏报、虚报和瞒报等现象。

  (二)数据准确性:财务报表表内、表间勾稽关系是否衔接,纸质数据与电子数据、分户数据与合并汇总数据是否保持一致。

  (三)范围完整性:是否涵盖所有报告主体和事项。

  (四)格式规范性:会计报表、报表附注、分析说明的格式等是否符合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制度规定。

  第三十二条  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审并负责。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部门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复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审并负责。上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对下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审核工作,确保报告数据资料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

  第三十三条  政府财务报告的审核包括自行审核、集中会审、委托审核等多种形式。

  (一)自行审核:各单位在报送财务报告前自行将本单位纸质报表、电子数据以及相关资料,按规定的审核内容进行逐项审核。

  (二)集中会审:各地区、各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对本地区、本部门所属单位编制的财务报告纸质报表、电子数据以及相关资料,按照财政部门的标准及要求集中进行审核。

  (三)委托审核:各地区、各部门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委托中介机构对本地区、本部门所属单位编制的财务报告纸质报表、电子数据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三十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认真做好财务报告审核工作,凡发现报告编制不符合规定,存在漏报、重报、虚报、瞒报、错报以及相关数据不衔接等错误和问题,应当要求有关单位立即纠正,并限期重新报送。

  第三十五条  政府财务报告审核应当采取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相结合方式进行,审核方法主要包括政策性审核、规范性审核等。政策性审核主要依据政府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对财务报告进行审核;规范性审核侧重于财务报告编制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及勾稽关系等方面的审核。

  第三十六条  政府财务报告数据质量监督检查采取随机抽取与定向选择相结合的方式,对政府财务报告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或以往年份监督检查不合格单位进行重点核查。

  第六章   政府财务报告数据资料管理

  第三十七条  政府财务报告数据资料包括以各种介质存放的政府财务报告及相关工作底稿等。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对部门财务报告数据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建档建库,并从计算机中传出备份保存。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数据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建档建库,并从计算机中传出备份保存。

  第三十九条  政府财务报告数据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严格实行密级管理。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四十条  财政部是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主要是:

  (一)制定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的制度办法;

  (二)制定全国统一的政府财务报告报表体系,明确报表格式要求和填报口径,组织和指导全国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及软件使用的布置与培训;

  (三)组织和指导全国政府财务报告的收集、审核、合并汇总和报送工作;

  (四)组织和指导全国政府财务报告数据的分析利用;

  (五)组织和指导全国政府财务报告数据质量监督检查;

  (六)建立和管理全国政府财务报告数据库;

  (七)组织和指导全国政府财务报告考核评价工作;

  (八)审核中央政府各部门财务报告,合并编制中央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九)审核省本级和全省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合并汇总编制全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第四十一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和指导本地区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及软件使用的布置与培训;

  (二)组织和指导本地区政府财务报告的收集、审核、合并汇总和报送工作;

  (三)组织和指导本地区政府财务报告数据的分析利用;

  (四)组织和指导本地区政府财务报告数据质量监督检查;

  (五)建立和管理本地区政府财务报告数据库;

  (六)组织和指导本地区政府财务报告考核评价工作;

  (七)审核本级政府各部门财务报告,合并编制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八)审核下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合并汇总编制本地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财务报告的编制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财务报告编报及软件使用的布置与培训;

  (二)组织和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财务报告的收集、审核、合并汇总和报送工作;

  (三)组织本部门财务报告数据的分析利用;

  (四)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财务报告数据质量监督检查;

  (五)建立和管理本部门所属单位财务报告数据库;

  (六)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财务报告考核评价工作;

  (七)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财务报表,合并编制本部门财务报表。

  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三条  编制部门或单位未按照政府会计准则、政府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政策要求编报,导致政府财务报告内容不完整、信息披露不充分、数据信息质量较差的,责令重新编报,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四条  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以及严重故意漏报、瞒报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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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007 在 2016年3月24日 发表
原文引用:
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等三项制度答记者问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精神,近日,财政部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综合指南》)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部门指南》)等三项制度,以规范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试点期间的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就三项制度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问三项制度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同时,《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明确要求,2015年要制定发布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和操作指南,为2016-2017年开展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奠定制度基础。三项制度的出台,标志着财政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决策部署迈出关键一步,初步建立起较为完整的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制度。

  问:请问编制政府财务报告的重要意义有哪些?

  编制政府财务报告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财政管理领域落实全面深化改革“抓铁留痕”的措施之一,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首先,编制政府财务报告将推动政府资产负债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通过全面准确反映政府资产负债状况,摸清政府“家底”,加强政府资产管理和债务风险防控,科学开展政府信用评级,提高政府宏观经济决策能力与水平,促进财政中长期可持续发展;其次,编制政府财务报告将提供政府绩效考核的新方法,通过准确反映政府成本费用,合理评价政府绩效,促进降低政府运行成本、提升政府运行效率;第三,编制政府财务报告将开启全面公开政府履责情况的新时代,通过提升政府财政透明度,满足各有关方面对政府财务状况信息的需求,促进政府规范管理和有效监督。

  问:请问三项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主要规范政府财务报告的内涵和范畴、政府财务报告主要内容、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要求、政府财务报告报送流程、政府财务报告数据质量审查、政府财务报告数据资料管理、有关职责分工等方面。按《办法》要求,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政府部门负责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综合指南》和《部门指南》是根据《办法》和相关会计制度制定,操作性更强。《综合指南》主要用于规范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具体编制方法和步骤,详细规定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包含的3张主表和16张附表格式,会计报表编制数据来源及工作方法,对会计报表附注编制、政府财政经济分析、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情况撰写等均作了具体规定。《部门指南》主要用于规范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具体编制方法和步骤,详细规定了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包含的4张主表和16张附表格式,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12种会计制度中会计科目与部门会计报表项目的对应关系,以及调整事项清单和抵销事项清单等。

  问:请问政府财务报告与决算报告的关系如何?

  答:三项制度颁布后,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将成为各级财政和各部门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厘清政府财务报告和现行决算报告的关系,有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目前,财政部门编制本级政府财政总决算报告,各部门编制本部门决算报告,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会计核算为基础,满足政府和人大等加强当年预算执行管理和监督的需要。政府财务报告制度建立后,财政部门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侧重反映政府整体资产负债状况和收入费用情况;各部门编制部门财务报告,侧重反映本部门资产负债状况和收入费用情况。政府财务报告以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为基础,主要为加强宏观经济调控、保障财政中长期可持续发展等决策服务。政府财务报告与决算报告两套报告体系并行,两者互为补充、有机衔接,形成科学、完整的政府财政财务信息报告体系。

  问:请问政府财务报表具体包括哪些主要报表?

  答:从国际上看,政府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收入支出表(预算执行情况表)、现金流量表等4张报表。为了反映收付实现制预算收支执行情况与权责发生制政府收入费用之间的关系,很多国家还要求编制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按照分步有序推进的原则,三项制度规定要编制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等报表。其中,资产负债表重点反映政府年末财务状况,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分项列示。收入费用表重点反映政府年度运行情况,按照收入、费用和盈余分类分项列示。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重点反映政府权责发生制基础当期盈余与现行会计制度下当期预算结余之间的差异。

  考虑到目前预算执行情况表已在决算报告中反映,政府财务报告中不再要求编制收入支出表。同时,考虑到现金流量表与收入支出表的信息有较多重复,而且改革初期编制现金流量表难度较大,未要求编制现金流量表。

  问:请问在现行预算会计制度下,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报告涉及的主要调整事项有哪些?

  答:政府财务报告以权责发生制为编制基础,需要对现行预算会计制度下生成的报表有关项目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调整。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涉及的调整事项可分为三类:一是资产调整事项。将目前财政总预算会计尚未核算,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确认的政府股权投资、应收股利等资产项目,予以调增。二是收入调整事项。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确认为当期收入,但目前未记入当期收入的事项予以调增,比如,当期取得的投资收益作增加当期收入处理。同时,将不应确认为当期收入,但已记为当期收入的事项予以调减,比如,债务收入、债务转贷收入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已记入当期收入,但从经济本质看,其属于负债增加,不属于收入,应作调减当期收入处理。三是费用调整事项。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属于当期费用,但已记入当期支出的事项予以调减,比如,债务还本支出、债务转贷支出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规定已记入当期支出,但从经济本质看,发生债务还本支出实际上是减少负债,发生债务转贷支出实际上是增加债权,不属于当期费用,应作调减当期费用处理。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涉及调整的事项主要分为四类:一是当期发生的资本性支出通常会形成资产,不属于当期费用,应予以调减,比如购置固定资产发生的支出、开展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等,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单位已记入当期支出,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应属于当期费用,应予以调减。二是当期应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属于当期费用,应予以调增。三是根据预付账款、应付账款等事项的账簿记录将相关支出调整为当期费用。四是根据存货和政府储备物资等事项的账簿记录将相关支出调整为当期费用。

  问:请问政府财务报告是否需要对政府内部经济业务事项进行抵销?

  答: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属于合并财务报告,为避免事项重复列示,应将属于政府内部各主体之间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抵销后编制,涉及的抵销事项主要有三类:一是财政和部门之间需抵销的事项,包括部门的财政拨款收入和财政总预算会计的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支出等,以及往来事项;二是部门与部门之间需抵销的事项,包括部门取得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与对方部门发生的商品和服务费用,以及往来事项等;三是财政内部不同资金主体之间需抵销的事项,如调入资金和调出资金、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和专用基金收入等。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由部门所属单位逐级合并编制,对部门内部所属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需要进行抵销,涉及的抵销事项主要有两类:一是部门内部所属单位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事项;二是部门内部所属单位之间的收入费用事项。

  问:请问如何保证政府财务报告质量?

  答:政府财务报表数据来源是否清晰和完整准确,决定政府财务报告的质量,为此,《办法》对政府财务报表数据清查核实提出了明确要求。目前我国各级政府财务管理基础总体上还比较薄弱,直接导致政府资产负债数据的缺失。比如,我国政府多年来在公路、水利、市政等领域投入大量资金,形成了一大批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资源。但多数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尚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很多资产价值底数不清、没有登记会计账,因此,需要对相关数据清查核实。政府各单位应全面清查核实单位的资产负债,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特别是对于各单位代表政府管理的资产,各单位应全面清查核实,完善基础资料,全面、准确、真实、完整的反映。政府财政部门应清查核实财政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资产负债等,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问:请问三项制度颁布后如何组织试点工作?

  答:根据改革方案要求,2016-2017 年开展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三项制度主要是规范改革试点期间的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下一步的主要工作任务是部署试点,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具体包括确定试点范围、组织开发政府财务报告信息系统、开展培训等。从2017年开始,试点单位要编制2016年度政府财务报告。试点范围和试点工作安排由财政部另行通知。

  附:

  关于印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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