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5〕223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现将《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主要用于指导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2016年工作任务是,确定试点范围、组织开发政府财务报告信息系统、开展培训等,从2017年起开始编制2016年度政府财务报告。试点范围和试点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附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
财政部
201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