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的通知

  • 【法规文号】中税协发〔2015〕第63号
  • 【发文机关】中税协发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8日
  • 【法规类别】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5年12月8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现将《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5年12月8日

  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及时处理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保证考试正常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或对考试造成不利影响的各类事件。 突发事件分为重大突发事件和一般突发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是指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或者对考试安全和结果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是指对考试有一定影响,经过及时处理后考试能够正常进行,或者对考试安全和结果造成一定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一)由于系统故障、网络拥堵、黑客攻击和电力供应中断等原因,导致全国或个别考区或考点考试无法如期举行或不能继续举行;

  (二)由于自然灾害、疫情疾病、恐怖事件、火灾、重大事件等原因,导致个别考区或考点考试无法如期举行或不能继续举行;

  (三)个别考点出现应考人员大面积舞弊行为;

  (四)个别考点出现应考人员围攻或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损坏公共财物等情况,考场秩序混乱,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

  (五)试题出现明显错误影响应考人员正常答题;

  (六)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第四条  一般突发事件包括:

  (一)由于断电、断网、系统故障、网络拥堵、黑客攻击、火灾等原因,导致个别考场无法正常进行考试,但在及时处理后能够恢复正常;

  (二)个别考场出现应考人员大面积舞弊行为;

  (三)个别考场出现应考人员围攻或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损坏公共财物等情况,导致考场秩序混乱;

  (四)个别应考人员突发重大疾病;

  (五)其他突发事件。

  第五条  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计算机化考试服务公司(简称机考公司)应当立即向各地注册税务师协会巡考领导(简称巡考)和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评价和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考试办)报告,并按照考试办的指令及时处理。

  在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机考公司应当按照《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手册》的规定及时处理,同时向巡考和考试办报告。

  机考公司应当将突发事件处理结果,及时报巡考和考试办。

  巡考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协助、指导和监督机考公司对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六条  如果发生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事件,由考试办宣布停止考试,并另行安排考试。如果突发事件发生在考试期间,机考公司应当安抚应考人员,尽快疏导应考人员离开考场。

  第七条  如果发生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事件,由考试办宣布停止考试,并按照《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  如果发生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款事件,机考公司应当安抚应考人员,并报当地公安机关维持秩序。如果考试不能继续进行,由考试办宣布停止考试,并另行安排考试。机考公司应当尽快疏导应考人员离开考场。

  第九条  如果发生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款事件,如果时间允许,由考试办发出指令予以纠正,机考公司应当立即将纠正内容通知到所有应考人员。如果时间不允许,由考试办另行采取措施,以保证考试的公平。

  第十条  如果发生其他重大突发事件,机考公司应当按照考试办的指令进行处理,将不利影响降至最低。

  第十一条  如果发生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事件,机考公司原则上应当在45分钟内解决,并按照考试办的有关规定或指令给予补时。如果45分钟内无法解决,由考试办宣布停止考试,并另行安排考试。机考公司应当安抚应考人员,尽快疏导应考人员离开考场。

  第十二条  如果发生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事件,由考试办宣布停止考试,并按照《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如果发生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事件,机考公司应当安抚应考人员,并联系当地公安机关维持秩序。如果考试不能继续进行,由考试办宣布停止考试,并另行安排考试。机考公司应当尽快疏导应考人员离开考场。

  第十四条  如果发生本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事件,机考公司应当协助该应考人员离开考场并就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