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国家电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有关政府性基金上缴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财税函〔2015〕第265号
  • 【发文机关】财税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9日
  •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5年12月9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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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重庆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办《关于明确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上缴已停征政府性基金缴库问题的请示》(财驻渝监办[2015]9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国家电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电力建设基金10765366.85元,按照50%:50%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省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9999其他收入”。缴库时,上缴中央国库的,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执行,请你办及时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督促企业办理缴款;上缴省级国库的,按照省级财政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

  财政部
  201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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