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营改增专项稽查工作的函

  • 【法规文号】税总稽便函〔2015〕第174号
  • 【发文机关】税总稽便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2日
  •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5年12月2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我局组织开展的中国电信营改增专项稽查和营改增企业调研检查工作己经进入涉税问题处理和工作总结阶段,根据工作需要,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依法处理涉税问题

  我局已就电信业需要明确的税收政策问题会签总局货劳司并得到答复(见附件),请各地认真执行,答复中未涉及的问题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按时报送工作报告

  1.中国电信营改增专项稽查和营改增企业调研式检查工作报告的上报时间均改为12月30日之前。纸质报告和电子报告同时报送,缺一视为无效。电子报告分别通过FTP上传到总局稽查局四处收件箱中的“中国电信专项稽查”文件夹和“营改增调研式检查”文件夹。

  2.中国电信营改增专项稽查工作报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开展电信业营改增专项稽查工作的通知》(税总稽便函〔2015〕48号)的要求编写。

  营改增调研检查工作报告中应分行业逐户报告被查企业的检查和查补情况、分析营改增后的行业税收特点、税负变化和原因、有待明确的税收政策问题、稽查意见和建议,报告中应列表汇总本次全部检查查补税款、罚款和滞纳金数据。对中国移动营改增调研检查情况必须包括在本报告中。

  3.工作报告和列表中的金额单位均为万元,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4.报告中滞纳金一项不得为空,数额计算到检查通知书下达之日(此条仅为报送查补数据之用,具体执行依法计算)。

  5.报告中应列明主管局长的姓名。对于未按规定选户检查,未按规定上报工作报告的单位,将通报批评。

  附件:关于中国电信业营改增涉税问题的处理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2015年月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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