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销货退回消费税退税等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91号
  •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23日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5年12月23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规定,现就取消“销货退回的消费税退税审批”和“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补缴消费税审批”两项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货的,其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可予以退还。

  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将开具的红字增值税发票、退税证明等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办理退税。

  二、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复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的当月申报缴纳消费税。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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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007 在 2016年3月24日 发表
原文引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规定,进一步明确“销货退回的消费税退税审批”和“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补缴消费税审批”两项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消费税的管理问题,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本公告。

  二、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税收政策的调整内容

  一是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可以办理退税。在办理退税手续时,纳税人应将开具的红字增值税发票、退税说明等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办理退税。

  二是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的当月按照现行税收规定申报补缴消费税。

解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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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开发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2012年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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