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6年度电信普遍服务试点申报指南》的通知

  • 【法规文号】工信厅联通信函〔2015〕第919号
  • 【发文机关】工信厅联通信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25日
  • 【法规类别】工作通知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5年12月25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支持农村及偏远地区加快宽带发展,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带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03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研究制定了《2016年度电信普遍服务试点申报指南》(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做好2016年度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工作。

  (联系电话:010-68206169)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5年12月25日

  附件:

  2016年度电信普遍服务试点申报指南

  为支持农村及偏远地区加快宽带发展,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带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03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2016年度电信普遍服务试点申报要求明确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央资金引导、地方协调支持、企业为主推进”的原则,在各省(区、市)自愿申请、择优推荐的基础上,组织实施2016年度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工作,支持农村及偏远地区的宽带建设运行。

  (一)任务目标。

  2020年以前推进未通宽带的行政村(以下简称未通村)或宽带接入能力不足12Mpbs的行政村(以下简称升级村)宽带建设发展。其中,2016年,支持不超过1.5万个未通村、2.2万个升级村宽带建设和运行。

  (二)申报条件。

  申请2016年度电信普遍服务试点的行政村应满足如下条件:一是行政村未通宽带,或已通宽带但接入能力低于12Mbps;二是行政村距离临近光节点距离在20公里以内。

  (三)申报数量。

  以地市(包括地级市、州、盟、地区,直辖市下辖区县以及省直管县等,以下同)人民政府为申报主体,将符合条件的行政村纳入试点申报范围。其中,东部、中部、西部省(市)和自治区推荐地市数量,分别不超过本省(区、市)下辖地市总数的20%、30%、35%、40%。

  (四)补助上限。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一次性下达到省(区、市),具体补助规模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认定的分区域电信普遍服务投入成本为基数,东部、中部、西部及自治区各省(区、市)分别按其基数的15%、20%、30%、35%核定。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重点保障中标企业农村宽带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补偿。如与中标企业所提补助资金需求相比有结余,由省(区、市)财政厅(局)、通信管理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研究用于统筹推进试点工作,及时拨付到位。

  二、工作程序

  (一)试点申报。由地市人民政府自愿提出申请,结合所辖县区政府的政策支持保障力度、农民用户宽带使用需求等因素,将符合条件的行政村纳入试点申报范围,编制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内容要求见附1),报所在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和财政厅(局),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财政厅(局)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相关地市政府实施方案核实比选后,择优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二)确定试点地区及下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通信网络基础条件、市场需求、行政村规模、资金概算等,重点考虑地方政府承诺的支持政策、对中央财政资金需求、农村信息化应用推广举措等因素确定试点地区并适时向社会公示。按照试点地区未通村和升级村数量及分区域补助上限,确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并下达至省(区、市)财政厅(局)。

  (三)确定实施企业。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财政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并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相关要求及文件协议范本(参见附2),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选定各试点地区电信普遍服务实施企业。

  (四)签订协议及合同。试点地区人民政府与实施企业签订协议,约定承诺的支持政策等,报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财政厅(局)备案。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财政厅(局)与试点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约责任等,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备案

  (五)实施试点任务。试点企业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实施具体任务。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财政厅(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明确资金使用方案,指导督促试点地市人民政府及中标企业推进试点,每半年在主流媒体公示试点进展,并报告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六)竣工考核验收及检查。试点任务竣工后,试点企业应向所在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财政厅(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财政厅(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向社会公示。验收及公示情况于试点任务竣工2个月内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适时组织专项检查,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

  三、时间要求

  地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实施方案应于2015年12月25日前报当地通信管理局、财政厅(局),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财政厅(局)商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部门对相关申报方案进行预审后,于2015年12月26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包括文字材料3份,电子光盘1份)。

  附:

  1. 2016年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实施方案

  2. 关于公开招标承担电信普遍服务任务企业的统一要求

  附1:

  2016年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实施方案

  一、申请区域概况

  申请支持行政村的经济、地理、基础设施等基本情况。并填写附表1。

  二、农村通信发展现状

  相关行政村的通信基础设施条件和用户普及应用现状。

  三、政策支持情况

  各级政府(含省、市、县)已出台及拟制订的支持政策,包括征地、选址、用电、赔补等方面,并填写附表2。

  四、建设数量及投资概算等

  试点年度内预期建设和(或)改造宽带的行政村数量及总体投资资金概算及中央补贴资金需求,并填写附表1。

  五、农村信息化推广举措

  各级政府在农村宽带应用推广、技能培训,促进农村信息化发展等方面的思路举措。

  附表

  1.申请支持行政村基本情况

  2.政策支持情况

 

附表1:申请支持行政村基本情况

 

  指标

  单位

  指标

  行政村个数

  个

 

  农村地区人口数

  万人

 

  农村地区家庭户数

  万户

 

  “宽带中国”示范城市情况

  是 / 否

 

  通宽带行政村数量

  个

 

  光缆到村的行政村数量

  个

 

  具备12Mbps以上宽带接入能力的行政村数量

  个

 

  申请支持行政村数量

  未通村

  个

 

  升级村

  个

 

  总体投资资金概算

  未通村

  万元

 

  升级村

  万元

 

  申请中央补贴资金需求(万元)

  万元

 

  指标说明:1、光缆到村的行政村数量:指在申报地市行政区域内,实现光缆铺设到村口的行政村总数。2、具备12Mbps以上宽带接入能力的行政村数量:指在申报地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光纤到户(FTTH)技术提供宽带接入的行政村总数。

附表2:政策支持情况

 

  支持方面

  政策出台情况

  (政策文件名、文号、是否已出台、发文机关等)

  政策简要描述

  (已出台政策另附证明材料)

  征地

  如工程实施中涉及土地占用赔偿费用的减免,禁止单位和个人巧立名目收取进场费、协调费等工程协调方面的支持政策。

   

  选址

  如农村地区沿线管线杆路(电力、有线电视等)向宽带网络建设开放共享, 协调行政村公共场所提供宽带设备需要使用场地资源等。

   

  用电

  如减免市电引入费等。

   

  赔补

  如减免光缆敷设赔补费、绿化费等,对因征地拆迁等造成的信息基础设施迁移和损毁的补偿等。

   

  规划

  如将宽带网络建设纳入各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水、电、油、气、路、城乡建设维护统筹考虑等。

   

  其他

     

  附2:

  关于公开招标承担电信普遍服务任务企业的统一要求

  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织招标:一是按照两部门的总体要求(另行通知),编制和发布招标文件,明确有关试点地区的行政村基础情况、地方政府支持政策、电信普遍服务目标等。二是组织企业投标,参与投标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资质,可以通过单独或联合方式参与投标(三家基础电信企业之间不可联合投标),鼓励民间资本公平参与竞争。

  投标企业投标文件主要内容:一是试点地区宽带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技术方案,方案必须符合通信建设、共建共享及运行维护有关标准规范;二是试点地区市场推广、应用创新等业务方案;三是资金投入成本概算及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需求(不超过补助上限)。四是开展项目评标,在同等技术和服务条件下,达到电信普遍服务目标要求所需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最少的企业中标并成为实施企业;对于申请补助资金相同的企业,总体建设内容更多和技术方案更优的企业中标并成为实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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