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15〕第 143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1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5年12月18日
关联知识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5〕44号)精神,对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企业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2016年12月31日前试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出口货物纳入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平台监管;
 
  二、出口企业在“单一窗口”平台如实登记其购进货物的销售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等进货信息;
 
  三、本通知所称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企业,是指在“单一窗口”平台登记备案且注册在杭州市的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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