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5年第44号(关于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事宜)

  • 【法规文号】联合公告〔2015〕第44号
  • 【发文机关】联合公告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29日
  • 【法规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5年12月29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根据《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令〔2015〕第1号发布)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调整了《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金制工业、实验室用制品(海关商品编号7115901020)”的,免予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二、调整后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自2016年1月 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4〕第31号所附目录停止施行。

  附件: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docx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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