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汇复〔2007〕第 398 号
  • 【法规类别】综合
  •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07年12月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7年12月6日
关联知识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关于办理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请示》(中银结[2007]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参照人民币账户的有关规定,对经常项目外汇长期不动户直接办理销户手续。

  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关户问题

  (一)企业主动申请关闭账户或将账户余额结汇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

  (二)对于长期不动户,可参照人民币账户的有关规定办理销户手续。此类销户不应影响开户人对账户余额及相关利息的所有权,不得将外汇资金兑换为人民币。你行应通过专门科目集中、准确地记录和保留销户后对开户人的外汇负债情况。

  (三)符合条件的长期不动户销户后,你行应按季度向原审核开户的外汇局集中报备上述销户情况。

  (四)长期不动户销户后,开户人申请关闭账户或将账户余额结汇的,按企业主动申请关闭账户的相关程序办理。

  三、如账户持有人申请恢复账户,应按照现行政策重新办理开户手续,原留存资金可按性质划入新开立账户。

  四、关于长期不动户的费用收取问题,建议你行按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办法向相关部门请示。

  五、对于以个人名义进行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应按照对私业务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账户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了对账号进行变更的功能。银行在自身业务系统的对公外汇账户账号发生变更后,应向当地外汇局提交变更账号的说明文件,并提供新旧账号对照关系的Excel表格(表格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由当地外汇局核实表格内容后为银行作账号变更。

  此复。

  关于加强资本项目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资本项目账户外汇管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广东发展银行境内代付业务等问题的批复]汇综发2007-17号和国家外汇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398号等文件精神,现将资本项目账户外汇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于资本项目长期不动户的处理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开户银行可参照人民币账户的有关规定办理销户手续。此类销户不应影响开户人对账户余额及相关利息的所有权,不得将外汇资金兑换为人民币。开户银行应通过专门科目集中、准确地记录和保留销户后对开户人的外汇负债情况。

  (二)符合条件的长期不动户销户后,开户银行应在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做关户报告,并按季度向开户地外汇局集中报备上述销户情况。报备内容包括开户银行名称、开户企业名称、企业代码、账户性质、账号、账户关闭时间等。

  (三)长期不动户销户后,开户人申请关闭账户或将账户余额结汇的,按企业主动申请关闭账户的相关程序办理。

  (四)如账户持有人申请恢复账户,应按照现行政策重新办理开户手续,原留存资金可按性质划入新开立账户。

  二、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内资金使用完毕(即账户余额为零)后,该账户可由银行和企业自行关闭,无需外汇局核准。账户关闭后由银行在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做关户报告,并在一个月内向开户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开户银行名称、开户企业名称、企业代码、账户性质、账号、账户关闭时间等。

  资本金账户内尚有余额的企业将该账户关闭并将剩余资金转入另一资本金账户的需经外汇局事前核准。

  三、由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可以用不同币种标识(除美元外,还有港币和人民币等),为避免汇率波动造成外汇局核定的限额存在误差,限额币种可与注册资本币种对应。对外经贸部门审批文件中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以人民币标识的,该企业资本金账户限额也可以用人民币作为限额币种,同时在开户核准件备注栏备注限额为人民币等值外汇。

  200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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