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填报2015年度注册税务师行业报表的通知

  • 【法规文号】中税协发〔2016〕第2号
  • 【发文机关】中税协发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6年1月19日
  • 【法规类别】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6年1月19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为做好2015年度报表填报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注册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60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税总函[2014]52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填报对象

  1.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团体会员(2015年12月31日前成立且正常经营);

  2.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

  二、填报方式

  根据中税协信息化建设总体安排,本次行业报表的填报将启用新版行业报表系统。请团体会员和地方税协登录“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网址:www.ecctaa.com),在行业报表模块进行填报(具体操作方法详见系统登录首页)。

  三、填报时间

  新版行业报表系统于2016年1月20日上线开放。团体会员填报截止时间为2016年2月28日,地方税协完成审核、填报及提交工作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3月31日。

  四、系统操作咨询

  咨询电话:4000102233   咨询QQ:4000102233

  五、其他要求

  (一)本次行业报表的填报虽启用新版行业报表系统,但报表样式和填报要求不变,请各地方税协认真组织,做好填报的培训、指导和咨询工作,确保报表填报的准确性。特别是要注意表六中“调增应纳所得税额”和“调减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的准确性,重点核对填报金额较大的数据。

  (二)对于总(母)分(子)公司税务师事务所填报及经营收入汇总问题

  1.总(母)分(子)公司的税务师事务所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报表应用系统内向其所在地的地方税协独立报送各自报表,总机构不得汇总报送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人员情况等信息;

  2.经营收入汇总:采取总(母)分(子)结构的税务师事务所,须在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行业管理-集团化模块中维护总部及分支机构信息。总机构在报送报表的同时须对自身及分支机构信息进行汇总,并通过所在地方税协报送中税协。中税协将在报表统计时,对符合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全部分支机构经营收入进行汇总。未能按照上述要求填写分支机构名单,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不予汇总。

  (三)请各地方税协对报表系统中本地区事务所数量及信息进行核对,如有不符,可联系中税协信息工作部统一处理。

  (四)请地方税协提交本地区报表分析报告,并于4月10日将电子版发送至中税协会员管理部(邮箱:hyb@cctaa.cn) 。

  (五)地方税协要加强与当地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协调,确保报中税协数据与报国家税务总局的数据一致。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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