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福州、平潭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保税进口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复函

  • 【法规文号】署办科函〔2015〕第30号
  • 【发文机关】署办科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31日
  • 【法规类别】其他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5年12月31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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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你厅报送的福州、平潭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保税进口试点项目实施方案收悉。经研究,意见如下:

  一、福州、平潭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保税进口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围绕本地实际,充分发挥两岸区位与产业合作优势,实现有效监管、快速通关、便捷服务,促进两岸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健康发展。原则同意福州、平潭实施方案中保税进口业务流程及技术方案,请按照实施方案及我署的具体要求实施,并参照其他试点城市的做法,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开展保税进口试点。

  二、建议福建省政府加强对福州、平潭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避免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充分发挥福建省区位、政策等优势,吸引更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及企业参与到试点工作中,并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要求,重点做大做强跨境电子商务B2B进口和出口,推动两岸经贸合作,拉动福建外贸经济发展。

  三、实施方案中涉及的限额控制、监管操作规程、海关统计、平台建设等内容,要按照有关要求完善细化(具体要求我署将委托福州海关向你省有关部门提出)。考虑到国家即将出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建议做好与新政的衔接工作。

  四、平台建设要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任务及管理要求实施,平台建设完成后开展业务试点工作。

  特此复函。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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