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行业自律检查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中税协发〔2016〕第5号
  • 【发文机关】中税协发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 【发布日期】2016年1月22日
  • 【法规类别】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6年1月22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根据《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中税协发[2006]005号)、《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年度检查办法(2013年修订)》(中税协发[2013]057号)规定和《注册税务师执业道德规范(试行)》(中税协发[2014]044号)有关规定,为加强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现就2016年检查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年度

  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检查对象

  加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三、检查内容

  (一)团体会员

  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和编制的工作底稿是否符合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纳税调整事项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

  (二)个人会员

  会员是否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义务、完成继续教育。

  四、检查方式

  (一)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应首先做好自查工作,主动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向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报送信息有变化的资料。

  (二)地方税协对团体会员和在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的个人会员进行专项检查;对经营指标异常或被信访举报的税务师事务所,以及拒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个人会员,采用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实地检查。

  (三)中税协根据需要有选择地进行重点抽查。

  五、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行业自律工作。地方税协要做好会员自查和专项检查的动员部署工作,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检查内容。

  (二)认真发现和解决问题。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核实,督促改正;自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完成后,进行全面汇总、分析,依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做出相应处理。

  (三)及时公告会员专项检查结果。地方税协应及时向社会公告会员专项检查结果,并于年底前将工作总结以纸质文件形式报中税协会员管理部。

  201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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